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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会计处理据实而做,税法处理依法进行。如果确实“无息”,则账务不做处理,即双方不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应当按照独立企业原则处理,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关于借款业务,银行利息当然可以借鉴。
【解答】您好!
由于今天刚刚发布了新政策,所以我需要区分七月一日前后回答。
一、原政策: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发票乃是购进原材料得到税务认可的法定依据。若无发票,则谈不上税前扣除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新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显然,契税应当并入所购资产价值。
【解答】您好!
一、资产=负债十所有者权益 根据您的数据,无法实现会计平衡。
二、如果上述资产凭盘点入账,而无其他凭证,无法得到税务认可。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 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甲方对乙方因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的罚款,应如何处理财税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甲方因质量问题而对乙方的罚款相当于折让,因此,虽然对方全额开具了发票,也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折让部分应开具红字发票冲抵全额发票部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首先明确工会经费不是一项税收,是税务机关受托代收的一项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因此,工会经费是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缴纳后通常给企业工会返还60%。是必须缴纳的,否则存在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新办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具体的申报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一般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的次月15日前进行纳税申报,季度末15日内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贵公司注册3月14号,税务登记3月31日,一般应进行纳税申报,但如果3月31日之前未发生经营业务,应与税务机关沟通也可5月申报4月分的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下一个季度申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因此,贵公司制作的亚克力办公室门牌,不属于设计服务,也不属于广告服务,应按购买货物处理,应取得16%的商品品名为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公司将其作为管理费用列支。
【解答】您好!
注销公司的分录
借:实收资本
贷: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及非货币资产)
需要注意:
一、非货币资产归属于股东,亦应作为视同销售。
二、如果包含留存收益,则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首先看两个文件: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三、(二)1、(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以上两个文件皆提及“职工福利费”包含“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困难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而工伤补偿则与上述各项性质相当;而上述文件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含义也使用了“等”的措辞。因此个人认为,上述“工伤补偿”可以作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计提(结转)时
借:生产成本(因为是车间工人;另外一种观点则是,工伤并非经常性、可预见性事件,工伤补偿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过也有人认为,工伤补偿虽然不宜组成产品成本,但毕竟是生产过程中发生,而非与生产活动完全无关,所以此处作为“管理费用”较好。总之,此处用何科目有些异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解答】您好!
这个没有直接规定,只能您自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