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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参考时老师之前的答复: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7824
【解答】您好!不知道您是哪个省的企业,以辽宁为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政策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地税部门根据核定费额受理申报并组织征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57号
六、关于设定基数上限地区集中发放劳动报酬缴费基数的确定
集中发放劳动报酬指企业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集中发放的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对这类企业,在每月按上月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将集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合并计入全年已发放的工资总额,平均分劈到12个月,作为各月的缴费基数,在发放次月征收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去年年末计提的一次性年终奖,今年发放的,今年社保核定基数应包含此金额;当然要补交五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不知道您是哪个省的企业,以辽宁为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二、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政策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地税部门根据核定费额受理申报并组织征收。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57号
六、关于设定基数上限地区集中发放劳动报酬缴费基数的确定
集中发放劳动报酬指企业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集中发放的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对这类企业,在每月按上月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将集中发放的劳动报酬,合并计入全年已发放的工资总额,平均分劈到12个月,作为各月的缴费基数,在发放次月征收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去年年末计提的一次性年终奖,今年发放的,今年社保核定基数应包含此金额;当然要补交五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的高管工资太高了,月收入大约在20w左右,但是又不想缴纳太多的个税,如何处理?”,其他方式存在税收风险,铂略专家依照法律框架解答。
专家建议:一是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优惠及相关政策,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国税发第0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的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充分运用全年一次奖金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会计主体”。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如上所述,如果“公司”、“门店”分别作为“会计主体”,则门店业务当然自然进行账务处理,而不直接纳入公司账务;当然,被投资方分红于投资方,不算并账,只是基于投资关系间发生分红业务,而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只是“公司”一个会计主体,“门店”业务属于“公司”之组成部分,则若未一并纳入公司账务,则属于“账外账”、“两套账”之类了。
【解答】您好!是注册在西藏的管辖国税不给你们领钩发票吗?移交也是西藏稽查局吗?您的问题分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第一、能不能投诉国税不给我们领票造成我们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根据您的描述,你们虽然在西藏注册,但经营业务不在西藏,因此不得使用西藏的发票,应在业务发生的取得并使用发票。投诉是贵公司的权利,但根据您描述的业务,西藏税务局没有给贵公司造成损失。建议不投诉。
第二、稽查有没有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根据上规定,一般稽查应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如果是今年是5月21日移交给是国税稽查局了,但是到现在贵公司未接到任何文书,应该是稽查还没有结束。从时间上看是没有问题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分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第一、个人捐赠是否需要参照国税总局每年发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捐赠需要参照国税总局每年发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第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提到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次月能否继续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部分次月不能否继续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需要公司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并备案,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你好!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境内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应纳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内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境内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物业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进项税不得抵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物业公司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电费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认证抵扣进项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您好!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解答】您好!
是的,当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或者直接写一个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不过要注意,税法方面不认可减值准备,也就是说,此时税法层面的主营业务成本则为原数,不能扣减减值准备(因为税法上从来没有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