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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从这里来看,学历继续教育无需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目前规定就是这些。您的情况有待明确,可以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上述规定,以实物和非专有技术入股以及拿手头现有项目出资入股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建议:先进行评估作价后,投资股东协商认定后,既可以作为投资资产入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一般是按月或按季进行定额核定,其他个人一般是按次征收。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这里的个人“28号文”并没有具体的解释。
建议:应重点关注“增值税起征点”,即“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这里的“个人”如果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企业的员工),支付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劳务报酬,应以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如果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非企业的员工),企业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应取得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税法上并未对“外籍个人”给出定义,可以按照一般理解处理,或者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在增值税上开具发票之后应申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即已经开具发票,又收取款项,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经发生,应当确认收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您所述,只要上述“公积金贷款”仍然享受“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自然符合扣除条件。
您好,这要看具体的免税项目或产品本身的适用税率。属于适用10%税率的,就按10%计算;属于16%税率,应当按照16%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