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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须区分预扣预缴、自行申报两个环节。
一、预扣预缴环节,这是支付单位的义务。二者应分别计算、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
二、自行申报环节,这是纳税人的义务。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里指的是“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单位”与“开票单位”应当一致,就是说谁收款、谁开票,而非谁采购、谁付款。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具发票;并未要求谁采购、谁付款。这里最关键的是业务实质,业务发生了没有,谁是实际的销售方,谁是实际的采购方。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向谁支付款项”,而非“由谁支付款项”。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您好,目前铂略的视频课中关于会计准则的课程只有这些,详见:https://www.bolue.cn/search/to?resourceType=0&keyword=%E4%BC%9A%E8%AE%A1%E5%87%86%E5%88%99,后期我们铂略会有会计准则的课程,但不会全部覆盖,您可以后续可以关注铂略官网,根据小编了解,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一般是在财政部官网下载查看,详见:http://www.mof.gov.cn/index.htm
【解答】
税收协定是协调收入来源国和居民国之间征税权的国际条约。为了消除对同一收入的双重征税,协定对不同种类收入的征税权进行分配,通常有两个原则:(1)独占的征税权,居民国或来源国;(2)来源国和居民国均有征税权如股息和利息,但是对来源国的征税有所限制。当这种限制比来源国的税率低时,还要有机制去避免滥用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的规定就是协定中反避税的一种手段。
如果该非居民不符合受益所有人的条件,结果可能是中国和智利的税收协定不适用。那么就要看国内税法。国内税法对非居民的股息红利征10%的预提所得税。非居民在中国若构成了常设机构(或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机构场所”),其常设机构的利润才按照25%征税,非居民收入的类型要分清楚。
非常抱歉,我的答复可能不是您最想要的,但一定是负责任的。
您须对于做账、经营、开票、计税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应有正确的定位。
一、收入应当开票。
二、应当依法纳税。
三、收入应当纳入公户。
四、应当缴纳社保。
以上皆属于法定义务,自应一并履行。正如您之所讲(许多人也这样讲),如果履行了这些,我就要亏损了。请允许我打一个比方(只为讲明道理,内容不必理会):张三看中了一件衣服,想要买;张三对店员说,“您送我这件衣服吧,我不能给您付钱;因为我若付钱给您,明天就没有吃饭的钱了”,显然,您是知道的,这样的说法并不成立。
企业经营也是如此,您应完全考虑收入、成本、费用、税金以及其他法定义务,据此进行定价;而不是直接不考虑法定义务进行定价,然后说履行了义务就亏损了。当然,定价之高低,盈利之高低,必将影响业务的规模;这正是市场竞争原理。若以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定价,作为较低定价,以此进行市场竞争,自身必将面临法律风险,对于同行也不公平。
以上属于个人看法,未必完全合适,您可参考,不当之处也请您谅解。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因此,姥姥房产赠与外孙,是不能免契税的。适用税率以房屋、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或其授权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
四、印花税
无偿赠与房屋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以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以下简称“〔1995〕48号文”)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规定,提供《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不动产出租,税收优惠主要针对住房。对于非住房,并无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注:
一、全面营改增后,上述租金收入就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解答】您好!
“工作室”是口头语,而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在工商注册企业类型中,就没有“工作室”这种形态。从企业类型来看,这些工作室,多是个体工商户或是个人独资企业。从资金门槛上来讲,没有注册资金的限制。
因此,需要按办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来办理。需要准备从材料包括:照片、身份证、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本人的专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等。
艺术品买卖工作室同样需要专用资格证书(艺术品鉴定师)其他资料相同。
“之前听过铂略某个老师讲过这个筹划办法给个人开具发票”不知是什么具体业务,无法答复您。欢迎您把具体业务描述清楚再回复您。
仅供参考,注册工作室的问题,具体请咨询当地工商登记机关。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方面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描述的五种情况都应该按专项申报资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您描述的五种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过保质期原料、产品经检验不合格(不能做原料重新生产)报废,不易划分是否存在由于管理不善所致,且没有腐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他四种情况也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因此您描述的五种情况不用做进项税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这需要据实而定。
比如说:您少确认了上年收入,款项尚未收回。
借: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只为举例说明道理,不考虑税费、盈余公积等因素)
这样的话,资产负债表左面“应收账款”、右面“未分配利润”同时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