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这其实是两笔业务合并在一起了,其实并不复杂:
一、此人租房给公司,假设100万元房租,公司把房租给他,他当然需要给公司开具(依法申请代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此人拿这个钱入股。(当然,缴完税不到100万元了。)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您好!
(1)海关进出口中提到的境内、境外一般指的是关境。
(2)租船属于有形动产租赁。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也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把自己的车辆卖给单位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转让价格超过原值,对个人转让二手车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享受,后续管理要求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解答】您好!
依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这就是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对库存及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能与内销货物混合。对于内销出口货物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暂按出口货物处理,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依税务总局2012年24公告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因而,贵公司外贸采购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这张进项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其中的内销进项税,贵公司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申报抵扣。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
“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因此,房开企业在建设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走待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期间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为开发项目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当期认证通过,则可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尚未认证通过,则可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期限内认证通过,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然,如果直接购入不动产之类,而非自行开发,则仍须适用分期抵扣规定,会用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您好!
依据提供的“退税率0%,特殊商品标识1”等信息可知,该产品为出口不退税产品,按内销记账申报即可。
【解答】您好!
一、这里不涉及“未开票收入”,开票即申报,申报即开票。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二、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三、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此时已经符合发票开具条件,但尚未收款也未收到索款凭证;这样纳税义务因此提前,但绝不是任意先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在购买商业预付卡时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加油站,从某大型成品油供应商处购买了一批柴油,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好单价和数量,购买方一次性预付全部柴油货款”,不属于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加油站可以在货物没有拉运完毕的情况下一次性抵扣这批柴油的进项认证抵扣。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该出口产品为出口不退税,应按内销1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期末,应将长期借款--欧元科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