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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问题性质一样,我一并回答即可。
当然属于销售行为,但是如果因销售房地产或者物业服务而赠送,则其价格其实包含于所购不动产、服务之内,不必另行计价。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消费,其实是客户自己花钱买的。
参考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一)子女教育。……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也就是说,作为“子女教育”范围之“学历教育”,前提条件乃是“全日制”;若非“全日制”,则本身就不是“子女教育”范围。既然不是“子女教育”范围,自然不能按照“1000元”标准扣除。
若非“全日制”,则应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无论谁扣,只能按照“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即月度400元)进行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也就是说,作为“继续教育”扣除,包括两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前者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后者则无此选择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由此可见,上述两种情形都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上所述,既然“2018年有房租支出”,则理应依法扣除于2018年度。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账簿健全乃是法定义务,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这个可以有许多种操作模式。以您公司的情况,建议采取虚拟股票形式操作。在这种形式下不需要做股权登记和变更公司章程。只需要和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即可。
也就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即在职的骨干员工一种虚拟的股票,持股员工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如果是上市企业还可以考虑股价升值收益,但没有所有权,没有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企业时自动失效。
当然公司也可以采取如限制性股票、员工真正持股等模式。在这些情况下,是需要进行股权变更和章程变更的,同时也需要签订协议。同时,根据员工持股资金来源财务部门要进行相应处理。如股权重新划分、未分配利润增股等。
您好,出口退税既不交企业所得税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之“不征税项目”与企业所得税之“不征税收入”不是一个概念。增值税之“不征税项目”当然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不征税收入”当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通常情况下,像这种跨境的货物贸易,应当被认为是劳务,但实务中仍需要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判定。本案例的关键在于您合同条款的描述,一定要强调境外客户推广成功后,才支付佣金,也就是他的核心考量点在于成交付款,而不是按照每年付款,不能让税务局人为该笔支付是不管成功与否,每年都需要支付的,这样可能更偏向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