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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流动资金贷款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提款时只有提供真实合理的证明资料,贷款行才能将借款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手,因而付款的这家公司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以及合理的用途。“打到跟这个人无任何关系的公司对公账户上”风险肯定有,但未必带来税务风险。
【解答】您好!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成立项目财务组进行财务管理,当然也可以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解答】您好!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定义,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体检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没有问题。
二、如果属于非营利医院,则体检收据可以入账;如果属于营利医院,则应使用发票入账。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非居民企业法律咨询服务发生地在境内,属于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所得,因而还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17年度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因此,贵公司“慰问儿童福利院”属于直接捐赠,其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对方租我公司土地,在其土地上建房屋,房屋建成10年后属于我公司但现在的房产证是我们的,对方可以免费使用10年”这实际上是两项业务。第一对方代建房,贵公司应支付代建方发生的成本费用;第二贵公司出租房产10年,取得取得租金收入。即“以租代建”。
因此,贵公司提供了房屋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房产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更正4月份增值税申报表,增加未票收入后将应纳税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然后,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地税缴纳附加呢,是按留抵抵完后实际入库的缴纳附加。
【解答】您好!
其实,就本年来讲,本无所谓“新方法、新公式”。
一、清算方面,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文件。
二、关于预征,除上面文件,可以再看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解答】您好!
促销中的捆绑销售和买一赠一方式区别在于:捆绑销售是价格折扣,而买一赠一是实物折扣,相比之下同一促销活动中买一赠一的收入额大于捆绑销售收入额,所以有些公司要保证毛利指标,就会挑选买一送一。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接收税务机关校验通过《信息表》后,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从新取得正确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的合同应缴税:
1)合同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内,且与境内的货物有关。
2)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服务不完全在境外消费。
3)该服务没有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