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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上述条款并不限于“软件企业”,我解释一下上述理由:文件第六条的主语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而第七条的主语是“企业”。这就是说,第七条的“企业”并非“特定企业”,就是一般企业;因为在此文件中,特定企业是另有表述的。
【解答】您好!
作为负责任的答疑老师,我只能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回复(虽然只是2元钱)。
上述情形属于销售折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流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据此冲减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购买方据此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
【解答】您好!
非常抱歉,这个问题帮不了您。厂房出租按照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税法规定非常明确。
【解答】您好!
一、如果您单位对全体雇员组织旅游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二、鉴于“员工团建”之目的,如果确实能够从合同、发票上明确体现这一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也算合理。
【解答】您好!
一、您对于“未开票收入”的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发票不是“不要就不开”、“要的时候才开”,不是这样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
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二、您应当在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时开具发票。
(一)如果5月符合上述条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如果5月不符合上述条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待符合上述条件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答】您好!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显然,招待客户旅游,属于销售费用范畴,应当作为“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解答】您好!
仅依据问题描述,退房时可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冲减固定资产,冲减已计提累计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铺现对外出租,老板想成立一个管理公司,以管理公司名义收租金开发票”,一是商铺权属不转移给管理公司,开发企业与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管理公司再对外转租,或铺权属转移给管理公司,这两种情形可以由管理公司收取租金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是否实行货币化判断)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给员工的就餐卡中打的餐费,相当于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需要提供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银行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收取利息,应按规定向银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答】您好!
您这属于开票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解答】您好!
首先抱歉地告知您一下,上述补贴税法皆未制定具体标准,属于参考当地、行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标准。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