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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会计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但从管理的角度和谨慎性原则出发,对可以随时变现的存款性质的理财产品可以计入银行存款科目,其他的应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分别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会计科目。
比如和银行签订的“协议存款”可以作为银行存款核算。其他的无论是定期封闭理财产品还是开放式可以随时支取的理财产品都应该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因为“协议存款”本质上还是银行存款,只是利息与理财产品差不多。理财产品多少都会存在一些风险。所以,建议财务部门进行理财时,一定要经过老板或相关被授权人员批准。
理财产品收益增值税有免税和不免税的。财税2016
36号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理财产品收益应按5%缴纳增值税。
国债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限于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所以,和子女组合贷款, 产权是子女的,父母负责还贷,父母能不享受房贷扣税的政策。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定额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9年1月份发放12018年12月的工资,按规定可以减除专项附加后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暂时没有年终奖计算表格的模板,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当然,若有综合所得,上述各项已经扣除于“综合所得”,自然不能重复扣除。)
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并非文件规定不明,只要对文件准确理解,即可明白。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是这样描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语“小规模纳税人”不错,但后面还一个前提“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大家都注意到了“3万元、9万元”这两个金额,却有时候忽视了“月、季”二词。通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个体户当然需要定期(月、季)申报增值税;而“其他个人”(即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个人)则不会每月或者每季到税务局去申报一次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适用纳税期限乃是“次”;增值税起征点也只能执行每日(次)不超过300-500元这个标准了。
当然,有一个特殊情形,属于明文规定,自然可以“特殊优于一般”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您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按规定计入“预收账款”科目,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应按规定从预收账款转让“销售收入”,即销售收入应按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而流转税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税款。
建议根据销售合同检查销售收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是否正确;如果多缴纳了营业税,应及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及时办理退税;预收账款-开票 多出来的928 242元是地下室和车位钱,如果一按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也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是否可以抵顶多缴纳的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当然,若有综合所得,上述各项已经扣除于“综合所得”,自然不能重复扣除。)
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当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基于上述原则,个人认为,“因考察设备而发生的差旅费用”,与外购该设备并无必然关联(您也可能还考察别的设备吧),费用“归属性”并不明确,不必作为固定资产(设备)之组成部分,直接费用化处理较好。
【解答】您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室和车位”,应根据签订的合同区分“销售永久使用权”还是“规定的使用期限”,无论哪种方式都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只是选择的税目不同,销售永久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规定使用期限的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