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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因此,转租的房产涉及税种: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增值税按上述政策计算;印花税按租赁金额(不含税)千分之一;企业所得税将租金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租赁房产,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出租企业应收取合理的租金,同时按规定缴纳租赁服务的增值税、房产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月费申报4月份的税款,税率应为17%。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因此2018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纳税义务,应按16%税率。但是如果201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没有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的,就形成滞纳,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也就是说,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并取得上述“完税证明”,不再缴纳车辆购置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贵公司发生的上述业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开具物流辅助服务发票。
【解答】您好!
什么叫“税前造价”?是指“含增值税价格”吗?如果这样,那就是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则又什么是“其中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自然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但没有“销售额”包含“进项税额”一说。这个问题可能并不复杂,但是您的表述比较不符合税法术语,建议您补充一下。(其实,这个问题的提问主体也不明确;我只是猜测,大概是“建筑施工企业”吧?)
【解答】您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执行调整以后的税率。因此,贵公司未执行完的合同5月1日以后执行的部分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建议合同双方修改合同内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既然四月只是预收账款,则并未发生纳税义务(除非租赁业或者工期超过12个月),不应申报增值税;既然已经申报,理应首先修改。
二、四月申报表修改正确之后,则五月视为正常发生增值税业务,如实申报即可。
三、如果属于5月业务,则您这属于开票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解答】您好!
经营模式可以由当事各方自行约定。发票开具及计税方面只要符合业务实际情况、并依照税法规定即可。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是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个人所得税缴纳两个税种,不能捆绑管理。因此,项目的税务机关做法无政策依据。建议一是向项目地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政策;二是依据相关政策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