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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总之,需要明确一个逻辑:因为“账簿不健全”而“核定征收”,不是因为“核定征收”而可以“账簿不健全”。
【解答】您好!
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如果符合上述工资定义,则按照工资支付;如果符合上述劳务定义,则需要取得发票。但无论哪种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皆为法定义务。至于约定税前工资或者税后工资,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若为税后工资,则应依法换算为税前工资计算应纳税额。
【解答】您好!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虽然同属于一个控制人,但为两个公司,应当按照独立原则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自产设备并安装的建筑公司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外购的设备并安装的建筑公司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因此,市政设施的养护、修缮按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10%。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4月份买的商品,17个点的进项抵扣,5月份商品进行活动宣传了进了费用里了,这个税是按17个点转出还是按16个点视同销售了”,5月份商品进行活动宣传了进了费用里了,说明5月份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按按16个点视同销售正确。
贵公司购买汽车,如果取得普通发票,按价税合计金额计入汽车原值;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用于生产经营的,进项税认证抵扣,按不含税价款确认汽车原值。
【解答】您好!
一、资金拨入食堂账户,属于内部流转,不需要发票。但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对外购买支出款项需要取得发票,否则无法税前扣除。
三、因为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即使取得扣税凭证,亦不得抵扣增值税。
【解答】您好!
收到的权利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解答】您好!
一、首先要区分临时工与劳务工的区别
参考《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如果属于临时工工资,则按照职工薪酬核算。如果属于劳务费用,则需要依法、据实取得发票入账。
【解答】您好!
企业发生的会务费开支一般需要应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看具体用途,比如:财税培训的会议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核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年会产生的会议费,在职工福利费中核算,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而酒店发生的住宿、餐饮、会议等各种服务应分别开具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
(七)生活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会议服务和餐饮服务分别属于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因此酒店开具的发票内容“餐饮服务-会务费”本身就是不正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