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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务局会怀疑贵司支出的真实性、乃至虚开发票问题(没有直接的付款证据佐证),但一般往往不了了之。但建议最好大额支出由公司直接转账给供应商,从内控健全也应如此,不是嘛。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28号规定,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情形,要求一定银行转账支付,如果未来出现这种情况,你公司上述支出是较难扣除的。
您好,最规范的处理是谁用工,和谁签劳动合同,谁发工资,缴纳社保。现在合同是跟集团公司签的,两种理解:一是员工是集团员工,只是派遣到成员企业。补充集团公司和成员的派遣协议,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给成员公司作税前扣除。工资这块成员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34号文规定,可以直接作税前扣除,无需取得发票;二是员工是成员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主体错误,重新签订,改正后处理。
2015 34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所以,在工程结束汇算清缴前,您可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劳务成本的。相关成本发票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就可以,如果汇算清缴时还不能取得,就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了。
您好,要求1.收入来自境外。是否来自境外对照实施条例第三条判断。2.同时该收入由境外单位支付。
例如,美国人在德国为中国外资企业在德国的母公司提供服务,且该服务款由德国母公司支付,则免税。
您好。这样会有影响的,因为没有发票是不能进项抵扣的,虽然可以计入成本,但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没有发票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您可以采用如下三种方法解决:
1、让养殖户去国税局代开发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养殖户可以申请免税代开发票。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自产的农产品,也免征增值税。
3、向税局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时自行开具。
您好,公司组织员工出国考察学习,单位应该与旅行社签订组织考察学习的合同,并明确发票开具“考察费”,而不是旅游服务团费。附件资料应包括:去考察单位或项目的邀请函或者相关协议、参与考察人员的姓名、考察的时间与地点、考察任务、考察结果、支付凭证等资料。
如果确是考察学习费是可以计到管理费用——考察费科目的,账务处理上计到哪个科目都不是重点,重点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是否承认。
如果被认定该考察实质上为员工提供的旅游福利的,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根据财税【2004】第11号文件,还会要求单位代扣代缴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的。
您好,工资作为工资收入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体户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两项彼此独立,无需合并汇算清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具体操作口径,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一)子女教育。……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也就是说,作为“子女教育”范围之“学历教育”,前提条件乃是“全日制”;若非“全日制”,则本身就不是“子女教育”范围。既然不是“子女教育”范围,自然不能按照“1000元”标准扣除。
若非“全日制”,则应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无论谁扣,只能按照“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即月度400元)进行扣除。
总之,您学习得很深、很细、很透;我赞成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