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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因此,这种情形下,赡养老人扣除应当执行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即折合为月度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您好,在向电网开具发票时,我想他们不会管你发了多少电,而是按实际上传给他们多少电,这个最好在开票前同电网公司事前核算后按双方认可的电量开具发票,免得事后麻烦。
收到电网的钱计入营业收入,国家补贴款如果相关部门没有直接规定,为了收支匹配可先计入相关科目和往来科目,等实际收到国家补贴时再冲减往来。也可以等款到了再进行账务处理。
光伏发电企业成本核算比较麻烦,需要进行精算。账务处理同样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光伏发电的度电成本是指光伏项目单位上网电量所发生的综合成本,主要包括光伏项目的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和财务费用。
① 投资成本:由光伏项目开发、建设期间的资本投入所形成的成本,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用、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前期开发费、土地征用费等费用及项目建设期利息。在项目的运营期内以固定资产折旧形式来体现。
② 运行维护成本:是在项目运营寿命期内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检修费用、备品备件购置费、保险费以及管理费用,同设备性能密切相关。
③ 财务费用:是由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长期贷款以及项目运营期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所形成的利息成本,主要包括长期和短期贷款利息,与项目的贷款偿还期限以及利率高低密切相关。
度电成本的计算
目前对于光伏发电的度电成本分析主要有两种方法:静态成本法和动态成本法。
静态成本法:
C=[(O+M)+T+S]/N
其中:
C:度电成本(元/kwh);N:年均发电量(kwh);M:年均维修费(元);O:年均经营成本:包括材料费、管理费、工资及福利费(元);T:年均折旧费(元);S:年均财务费用(元)
动态成本法:
C=[I*CRF+(O+M)]/N
其中:
I:项目初始总投资(元);n:项目的寿命期(年);i:折现率(贷款利率);CRF:等额资金回收系数;(O+M):年均运维费用
动态成本计算方法也称“全寿命期成本”,是在项目的整个寿命期内把光伏发电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在寿命期内进行平均分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一、“未开具发票”不能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发票不是“不要就不开”、“要的时候才开”,不是这样的;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
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二、至于房地产行业,发生纳税义务时自然需要开具发票;而未到纳税义务发生则应预缴税款。并不会涉及“未开具发票”一说。逻辑是这样的:
(一)未发生纳税义务,则需要预缴税款;比如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
(二)发生纳税义务,或者依法开具发票,比如交房;或者依法作为“未开票收入”,比如上面举例,但不能滥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并)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适用情况之一即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麻烦您补充一下业务具体、详细情况,到底“收入”成立没有?为什么又说“暂估收入”?
您好,现行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奖金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现申报错误处理方法】
(一)申报期内可进行外网更正
金三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流程:点击个税软件左侧的【申报更正】,选中需要更正的该条记录,最右侧,点击【更正】以发起更正请求;此时系统会自动跳转到【报表填写】界面,修改报表数据后重新发送。
(二)过了申报期请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更正
过了申报期,只能至办税厅办理。除携带一般办税资料(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之外,还需要填写电子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将电子版表格所在U盘带过去,并在大厅填写纸质申报表,提供劳动合同、全年一次奖金发放证明资料。
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需提供全年一次奖金发放证明资料等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者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流程。如须退税的,可填写相关退税申请表格,办理退税手续。
【扣缴申报时间问题】
扣缴义务人在当月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并预扣税款,并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逾期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罚款。
【文件依据】
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印发)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这没有什么区别啊。
比如您来我的公司,我给您开税前工资10万,个税1万,税后实付9万。或者我给您说开税后工资9万;个税1万,税前工资10万。只是个说法、顺序不同而已。其实完全一样。分录也没区别。
借:成本费用 1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万
贷:银行存款 9万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万
贷:银行存款 1万
其实,此文件该条款已基本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之规定所代替(此处针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您好,如果该政府补助属于按规定应该纳税的情况下,本年末需要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以后计提折旧年度内再逐步递延转回。
所以您本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录正确。
以后年度计提折旧时账务处理如下:
计提折旧: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按固定资产总额计算的每年应计提折旧额)
贷:累计折旧
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收到的补助金额÷折旧年限)
贷:其他收益(与经营无关的转入营业外收入)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补助金额*0.25÷折旧年限)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关依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除符合第二规定条件的,都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以后再逐年调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方面还是得看实质,与之前有没有房产证关系不大。涉及销售方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购买方涉及印花税、契税。
作为关联交易,其税务定价应符合独立市场公允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