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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总包单位75%的工程款25%五一以后开票只能开具10%的发票,25%部分和未完工程需要因为税率变化而调整合同吗?是否调整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决定是否调整合同。
二、本月开具以前年度红票又开具正确的蓝票,是冲减当期销项税,由开具发票重新申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申报系统里面体现。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与银行发生的经营性业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应该按规定取得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情形下,房屋装修支出是并入房屋价值。
能否签收,注意以下事项:1.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出现重复背书,承兑汇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既要符合法定手续,又要由具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在原更改处签章证明,才能更改票据上法定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2,.《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这些银行承兑汇票上的记载事项的,该票据无效。除此三项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都是可以依法由原记载人更改等。
【解答】您好!
依据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解答】您好!
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监控设备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属于电子设备。因此,取得的发票进项税不用按不动产两年进行分期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过期药品报损的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借: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药品过期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处理。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解决建筑服务预收款开票问题,总局增加了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编码,新的税收编码版本为V17.0
因此,建筑业企业2017年7月1日后收取预收款时,应在发票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向发包方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票面显示「建筑服务预收款」。而不是按0税率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有些麻烦,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运输服务与租赁服务是不同的两种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个人应按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增值税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企业与个人运输合同,个人应按交通运输服务纳税,增值税税率为1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建议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企业是租赁还是运输,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混淆。这两种发票提供的纳税服务不同,增值税税率不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是不是所有的业务招待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经常看到有些说业务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进项,是这样的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所有的业务招待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因为是增值税链条的终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公司购买的月饼送给客户是作为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进项税,但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