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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并没有专用发票控管那么严格,普通发票丢失的话,对于买方来讲,主要就是减少了一个入账的记账依据。一种方法是要求卖方把丢失的普通发票进行红冲,然后再开具一张新的普通发票,还有一种通常的做法就是由卖方提供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作为买方的入账凭证。
【解答】您好!
所谓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和票流,“三流一致”就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三流合一”这么多年来,成为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的一项检查利器,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必须“三流合一”,但同样税务稽查可以通过检查纳税人的“三流”情况判断是否接受了虚开发票从而多列成本费用。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流”也应该符合业务流程。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这个基本没有异议,与资金筹集、支付与管理相关的银行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用,都是属于财务费用核算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因此,可以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蓝字发票。
【解答】您好!
将部分库藏股卖给管理人员,属于公司股权激励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向管理人员兑现股票期权所得的日期即:6月30日。
计算方式:以其从公司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5月1号以后开票,水电公司会开对应的16%的票,水电有时候还有一些特殊税率的。原来是17%的话,现在应该是16%的发票,然后它还有原来11%的票的话,就是10%的票,应该是按照新的税率。
【解答】您好!
一、如果没有跨年,可以不必账务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向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应区分借款用途,按上述规定处理。
依照目前税务局掌握的口径,如果之前没有做过未开票收入的话,是不让你再开17%的发票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去改4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做了未开票收入之后才能开17%的发票,否则是不能开的。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二、关于发票开具时点,税法上有以下两条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注意,这是是说“纳税义务”,不是“预缴义务”)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红字发票的开具分为以下情况:发票已认证红字发票信息表 由购方填开-- 购方将信息表编号告知销方--销方通过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发票未认证的信息表由销售方开具;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开信息表 开具方法--发票管理--发票填开--普通发票填开--点选择--点普通发票填开--点确定--点红字(根据提示操作)。
金税系统这块的控制点应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对于购买方来讲,付出去的就是货款;所谓税款,那是销售方的事。
二、至于是否因为税率调整而调整价格,那是购销双方的事,协商即可。
加油卡发票作为报销没问题,拿加油卡的发票,作为企业的相关的差旅费或者其他管理费用,都是可以的。关键是否合理。即企业到底是不是有自己的车辆,有没有因公使用车辆,因公使用车辆的油费发票是可以的。但如果是个人的加油费发票拿到企业这边来直接报销经费用,就会出现其它税务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