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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补充一下,上述党费专用户所对应主体,是否会计上独立核算?
一、您须明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而非扣缴单位。因此,您说的情形,悉听尊便。
二、对于某个人来讲,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一年只能使用一次。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因此,您的问题很明确:如果老人是1月份去世的,那么这一整个年度还可以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
您好,直接报销,不需要取得中国发票。汇率你公司自行决定,开票日、开票当月、报销日、报销当月等等,都可以!
一、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政府给予赔偿款,但企业并未因此给政府提供上述销售行为,则并非经营活动,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发票。
二、若赔偿大于实际损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注:既然“可以按照”,自然也可以“不按照”,即选择一般计税方法(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1:若未按照兼营核算,则依“混合销售”处理;一并依主营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显然销售货物为主,因此一并16%)。注2:若已按照兼营核算,则安装服务也是“可以按照”,同上可选。)
显然,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想必您是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您公司作为行业,只是因为运输损坏而赔偿,而非对方给您提供上述销售行为,则并非经营活动,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发票。若其中涉及“应税销售行为”,自应依法计税、开票。
请问上述资金是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购买”?如果属于“政府购买”,您是购买的直接提供方吗?为何资金不给您呢?另外,上述资金支付对象是谁,与工程有何关系?麻烦补充一下业务情况吧。
您好,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如果一定要这么操作:1.韩国人入境后打款给公司。如果受限于金融监管限制,则2.由韩国人与公司财务人员签订个委托付款协议,由公司财务将款项转账给公司,转账时备注好转账事由,也可以认为是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106号文早已废止)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这其实就是机器设备(机组)整体销售,按照具体货物(设备、机组)种类开具发票即可,通常增值税税率16%(除非另有列举)。具体类别,您也可据实查阅一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至于若涉及不动产,则分别核算计税即可。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