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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解答】您好!
您只需要做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至于被投资方怎么经营,那是被投资方的账务处理,与投资方没有关系。
【解答】您好!
一、销售成本即为与取得销售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比如直接人工工资、直接耗材、业务直接耗费水电等。
二、费用则为经营活动所必要,但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比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之类。
三、对外支出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至于使用其他票据入账,更是明确违法违规。
四、支付员工补贴不需要发票。应当纳入职工薪酬,一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法定义务。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因此,按揭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选择发票代码为602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进行开具,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具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属于代理出口,是以第三方的名义出口,各项单据都要填写代理商的名字,因此,贵公司不需要给加工区企业开形式发票。
【解答】您好!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企业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就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几个站点”是什么意思?是分公司还是.....?是否独立纳税?“当时税务手续都挂靠到总公司名下”。办手续时税务机关如何要求的?
这些情况弄清楚后,再答复您。欢迎再次咨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三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企业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就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参考北京国税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三、基于以上依据,如果政府主导的拆迁活动,则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发票。如果属于企业、个人行为,则应缴纳增值税,并依法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农、林、牧、渔业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业务属于转租土地业务,转租收入不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
【解答】您好!
既然多缴,说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存在借方余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建议您根据销售合同判断销售模式。如果是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这样钱是在4月份的时候付出去的,对方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应开具17%的发票;如果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货物是在5月份收到的,就应该开具16%的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公司食堂采购油米、蔬菜、肉等食品,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取得合法凭证{发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除了提供发票,还需要提供实际发生的采购、领用、盘存的内部控制等凭据。
【解答】您好!
应当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依照相关规定,发票乃是购进原材料得到税务认可的法定依据。若无发票,则谈不上税前扣除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