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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应当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依照相关规定,发票乃是购进原材料得到税务认可的法定依据。若无发票,则谈不上税前扣除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租赁房屋个人所得税,法定纳税义务属于出租人;合同可以约定资金之实际承担,但无法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
打个比方(为了方便计算,以下例子不考虑其他因素,亦不考虑实际规定,只是出于理论讲解):出租人要求税后租金10000元;假设税率20%。则应纳税额不是2000元(这个特别注意),而是10000/(1-20%)*20%=2500元。也就是说,还原为含税租金12500元,并据此开具发票;税额2500元,税后租金10000元。而且,这个纳税人仍然开具出租人。承租人则就12500元确认租金支出,个人所得税与自己无关,完税证也不应给承租人。
【解答】您好!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可以从理顺财务内部管理关系,提高财务风险意识,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等几方面着手。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为职工承担的个人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个人名头的发票无法判断是否是个人消费支出还是企业的消费支出,因此,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公司销售人员在外地,合同是与外服公司签的,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报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关于发票开具时点,税法上有以下两条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发文时间在财税〔2016〕36号之后,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为准。出现回答纰漏再次表示歉意。
【解答】您好!至于存在税法规定经营活动,皆应申报纳税。流水是否涉及纳税,则取决于流水所承载的业务实质。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就是说,您只需要在360日内完成认证(确认)程序,并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于通过当期;至于当期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完毕,则结转抵扣,而无限期。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税法确定,不能因合同约定而转移法定纳税义务。至于张三给李四多少钱,那是他们的权利,这个钱数当然可以与某些数据(比如税额)相等;但所约定、转移的不是税款,只是相当于税款金额的资金而已。无论合约履行如何,都不能免除法定纳税人的法定纳税义务。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为总经理每月支付手机话费,但是移动公司出具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该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入账,其次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然后个人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合并到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移动公司出具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公司为总经理每月支付手机话费,但是移动公司出具的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属于报销通讯费,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按规定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何人付款并不重要;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关键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实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具发票;并未要求谁采购、谁付款。这里最关键的是业务实质,业务发生了没有,谁是实际的销售方,谁是实际的采购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解答】您好!
客户之间资金流转,与本公司并无关系。本公司开具发票,只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即可。就是说,谁采购,实际向谁发货、销售,发票开给谁。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关键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