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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税收协定方人员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183日,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解答】您好!据了解,外贸企业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退税依据,无需认证,一般需要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出口信息查询表。详细请向当地主管退税机关咨询确认。
【解答】您好!
增值税税率根据货物类型设置税率,并非根据所处环节;除非环节改变而经过生产,导致货物类型变化。如您所述,若只是流通贸易,而仍然属于原先商品,且原先开票正确的话,则税率并未改变;当然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这属于政策调整,并非改变货物类型而导致税率变化。)
【解答】您好!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职工离职补偿费属于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
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由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会计上补提2016年折旧,应调整2016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按调整后的利润表后对2016年所得税汇算到税务大厅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点:(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只要属于“保本”收益,即符合上述征税之定义。另外,购买理财产品也会涉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一般来讲,购买理财产品,根据持有期间、目的,可能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房地产业营改增前老项目的认定标准一条,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非常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本人想不出任何合法筹划方法,非常抱歉。
【解答】您好!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上所述,既然“对方已经认证”,则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只能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解答】您好!
一、如果确实属于子公司费用,应当按照子公司开具发票。虽然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但名称应当已经核准。
二、如果总公司确认费用,再向子公司通过上述“支援费用”收回,其实不符合业务实际情况,这样不甚妥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必须票实相符。
【解答】您好!
一、转租应当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计提税费、开具发票。
二、租入土地亦应取得发票
上述租入、租出,皆属于经营范围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