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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一、简易计税只是一种增值税计算方式,与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关系。
二、简易计税方式下,仍须依法取得合法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乃是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依据则是实际利润额(此非会计利润)。当然,收入自当全部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利润额计算。
四、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当然只能按照适用征收率计税、开票。若非简易计税项目,则依适用税率计税、开票。二者须依项目区分。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二、(三)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计算纳税。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2. 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三。”因此,该公司法人个税缴纳参照此款规定执行。
您好,加计抵减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贷记相关科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因此,企业若发生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不能通过未开票收入调节。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 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保理属于提供金融服务,企业应根据保理服务类型判断具体税目,以决定属于贷款服务还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若属于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企业根据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因贷款服务取得的专票购买方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您好,根据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因此,雇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进项应由与其存在雇佣关系的公司抵扣。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开具发票的企业应该同实际发生业务的企业一致。
事实上,上述“上交税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从性质上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实类似。因此,您的分录大致正确。
当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事实上,上述“上交税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从性质上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实类似。因此,您的分录大致正确。
当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如上所述,既然“提取和使用方都自己单位”,那其实就是预提费用项目,与预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风险准备金等类似。
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之类
(注:分录大致就是这个原则,涉及具体适用,也可自行参考选择;其实也无区别。)
使用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当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以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经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20102:劳务——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交通运输的对象乃是“货物或者旅客”,而显然“垃圾”并非“货物或者旅客”,因此,“垃圾清运”不应视为运输服务,而应作为“20102:劳务——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劳务”(注:增值税范畴下,劳务与服务不是一个概念;通常所讲建筑、运输、餐饮之类,皆为服务)增值税税率13%。
以上也是个人观点,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并且生产企业只能出口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产品。
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方法, 即对本环节中的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举例:FOB出口折合人民币200元出口额,含税113元采购额(适用13%)退税率为10%。
外贸企业:行免、退税方法, 即对本环节中的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
退税10元,3元进主营业务成本。
毛利=200-100-3=97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
免抵退税额=200*10%=20
进项税额转出200*3%=6
如果留抵为13-6=7,退税7,免抵13。
毛利=200-100-6=94
按照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限于公路通行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桥闸通行费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由于增值税抵扣凭证采取列举式,且无“等”之类兜底措辞(上述“……等其他客票”,范围已经限定“客票”,而非“……其他客票等”),则其他凭证不得抵扣。至于购置不动产,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非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用于增值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