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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参考北京国税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是不是要把作为补偿的房屋作价加上取得的现金补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来缴纳增值税?被拆迁企业获得的补偿房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三、基于以上依据,如果政府主导的拆迁活动,则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发票。如果属于企业、个人行为,则应缴纳增值税,并依法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纪念币”符合资产定义(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应当确认资产;这个应该属于“金融资产”。
应该根据企业持有的目的,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因此,既然当月入账时尚未认证,则应先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次月认证后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需要注意的是,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简易计税老项目应纳税额。若当期新项目没有销项税额,则可结转以后期间依法抵扣即可。
【解答】您好!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时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所以不必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而直接缴纳即可。
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其实,这是属于以旧换新业务,分别确认销售(清理)、购入即可,并可各自据其销售业务依法开具发票。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差价)
“固定资产清理”余额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上述发票开具方式不完全合规。双方应当各自就其所售部分公允价值开具发票。
您好,请参考徐老师的答复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7527
其实,这是属于以旧换新业务,分别确认销售(清理)、购入即可,并可各自据其销售业务依法开具发票。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差价)
“固定资产清理”余额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上述发票开具方式不完全合规。双方应当各自就其所售部分公允价值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这里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如果确实属于真实业务,向客户提供了咨询服务,则应客户之要求,依法、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没有问题,客户亦可依法抵扣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办公室装修用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而如您所述,既然直接向保险公司支付,则不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直接列入在建工程即可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贵公司上述业务属于开具发票有误情形,应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受票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处理。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种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因此,单位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一次性给个别患病职工报销的医药费,可以视同职工一次性取得的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单位为所有职工普遍报销医药费,则属于单位为个人支付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应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所得税汇算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是按实发数。
根据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应对应汇算年度所属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剔除支付上一年度12月的计提的工资,再加上下一年度发放汇算年的12月份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