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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一、您可以将上述款项先确认为预收账款,随领用情况结转收入、成本。
二、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也是作为成本。
【解答】您好!
一、上述结转要求及会计分录是正确的。所谓“研发支出”,仅限于为了“怎么做”而发生支出。至于按照“研发成果”进行产品生产,则应属于“生产成本”。
二、至于您提及单位成本的确定,并非老师推托,您所提供资料就是这些,我确实也无法帮您分摊计算。哪个项目、多少产品领用了多少材料,这需要库管、车间人员提供数据,会计人员入账。
【解答】您好!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解答】您好!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这是长期政策。“现金交费”并未规定不得抵扣。
若暂时未能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有以下缓冲期间:
(一)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出差是为了完成工作,取得出差津贴不属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因此不需要提交发票,但差旅费比如:住宿费、交通费等需要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这种情形应当属于“职工福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答】您好!按现代生活服务开具。
【解答】您好!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与贷款服务无关的其他手续费,比如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列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如果依法不得抵扣,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视为普通发票处理。有的地方直接规定,此类不得抵扣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
建议您登录重庆市地税局网站查询。
【解答】您好!
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但是参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因此,上述零元转让应当符合税法规定。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符合上这条件,且由于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相当于税法、会计皆未作为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解答】您好!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依据民法总则,借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