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收取租金,还涉及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学校行业收到的小规模租房发票,是学校发生的租赁支出,如果租房与学校取得的征税收入有关,可以做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承租人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全额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有些执行具体政策通常国家税务总局会出台一个执行文件,来明确具体执行问题。我们认为该政策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中政策的调整,其他政策不变。贵公司是否属于适用政策待税务总局明确。(是否适用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是八大行业四大领域的企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仪器、设备,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不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因此,融资租赁购买的挖掘机符合税收上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贵公司2015年签订合同 ,16年12月以后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认证抵扣。
二、2014年4月30号之前暂估销售收入,未暂估入账销项税,如此项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2018年5月1日后应按17%税率开具发票,滞纳金从应确认销项税并按纳税期限产生应交增值税之日其计算。
三、“供应商在5月1日前已提供货物的,已使用,款已付,但未开票,现开回16%的发票”,供应商此项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8年5月1日前,应退回发票,先开具红字发票冲回,重新开具17%发票。
四、“已提坏账准备,但不确定是否可以收回款项,所得税是否应调增”,属于税会暂时性差异,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企业计提坏账年度汇算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实际发生坏账损失年度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作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在购买预付卡时,并不知道持卡人购买什么商品,更重要的是并未发生购买商品行为,因此,销售方根本无法在系统里开具清单。在相关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凭据取得普通发票及付款凭证入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征收增值税,需要开具与商品或服务品目相同的增值税发票。
【解答】您好!
1、个人工商户用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个人工商户每月开据发票多少限额是免所有税费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是3万元免征增值税,不是所有税费。
3、个人工商户如在免税范围内开具的发票,还用做账户处理吗?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户,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4、工体工商户用网上报税吗?
申报方式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因此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属于土地租赁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村委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到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点由村委会承担。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税时支付给钉子户额外的补偿,税收上并未作出限制,可以进开发成本的拆迁补偿款,但强调真实性,建议需提供补充拆迁协议、或法院判决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