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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议,还是使用发票注明银行账户进行收款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上述要求皆提及“如实开具”、“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与实际交易相符”;如果实际付款账户并非发票票面账户,则导致发票内容(账户)与实际交易(付款账户)不一致的情形。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可能不得用于计税),建议使用发票票面账户进行收款。
您好,从财务角度上,我们应该从业务的逻辑来思考,把成本动因进行分类,比如法务部们正常的开支,然后是准备诉讼的费用,我们可以根据历史数据民事诉讼占业务的%来思考。知识产权根据专利的申请件数,比如国家级,地方级等,按照每件多少费用来考核。
您好,由于是公司账户的资金,理财需要考虑安全性。对于一般的银行都会有些活期的理财产品,也就是说随时可以变现。建议选择比如招商银行里面的活期理财,年利率可以到达3.9%。当然你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也可以选一些定期利率更高的品种。
我明白您的意思。您的意思完全成立,完全可行;但您却不是这么做的。打个比方:您对老板说,我每天加班两小时,您一个月我给我发5000元工资;这当然合理,然而,事实上您却没有加班。
您希望直接对于实际所得部分确认收入。对于介绍服务来讲,理应如此。然而,这种模式下,您只是提供的介绍服务,而非“直接给顾客提供服务”,而“直接给顾客提供服务”的则是“第三方”。那么,就应当对于“顾客服务”这项业务,第三方给顾客开票,顾客向第三方付款。同时,您既然给第三方提供了介绍服务,第三方支付给您介绍费,您就介绍费给第三方开具发票。这是您要的结果。
但您事实上不是这么做的。您全额收取了顾客款项,当然需要全额给顾客开票;您转给第三方部分,再由第三方给您开票。这就不是“介绍服务”了,而是“一购一销”、“服务转包”之类(您心里也许不这样想,但却这样做了)。
一、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上述小型、微型企业也可)。
二、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简单。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计提减值。
(二)投资方面有所不同。
(三)小企业适用应交所得税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四)日后事项方面,小企业采用未来适用法,企业会计准则有的需要追溯调整。
(五)小企业采取成本模式核算,企业会计准则有时涉及公允价值模式。
(六)关于债券摊销。《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实际利率法,《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另外,小企业会计准则科目设置也更加简化。
您好,1、个人工程,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企业代扣代缴时,按20%-40%三级累进税率预扣预缴个税,个人年度结束应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租赁费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个人租赁住房的,一般各地税局会按比较低的核定税率征收,具体核定税率以各地税务局口径为主)。2、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属于个税范围的所得,均有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工程款,租赁费,在法律上具有代扣代缴义务。但在实务中个,个人工程款、租赁费向税务局代开发票时,有些税务局会把个税、增值税等所有税种都一并征收,如果代开发票的税务局已经征收了个税,企业无需再代扣代缴个税。
一、虽然无法进行款项结算,但仍应开具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二、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三、……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这种情况,应当区分送人目的,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税法方面视同销售。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先算出两个数来,一个是“当年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另一个是“销售(营业)收入合计×5‰”,二者进行比较,金额小的那一个便是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然后将这个扣除限额与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数进行比较,“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数-扣除限额”的差额,即为应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综上所述,哪怕您当年业务招待费只花了1元,那也要纳税调整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