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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五)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上述情形,应当按照实际转让土地成本进行扣除。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您好!软件按特许权使用费在对外支付时,已向税务缴纳过非贸项目下所对应的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如果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在事后认定其应纳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环节税,此时还需补缴相应的关税。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上述规定,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6%;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车辆出租属于动产租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一、您可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文件中关于认定条件中包括“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由此看来,“高新技术产品相关服务收入”也是统计在“高新技术收入”之内的。
三、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分别开票还是合并开票不能任意选择。如果属于“混合销售”,则必须合并开票(就主营确定税率);如果不属于“混合销售”,则必须分别开票。至于“举证”流程,则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解答】您好!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上述“探亲休假差旅费”应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而个人所得税按照当期数据计算。就同一期间而言,二者显然并不一致。
三、预缴个人所得税所依据“个人所得”,亦应一并纳入机构所在地申报。基于此理,预缴税款自然抵减应纳税额。
【解答】您好!从您的描述来看,代征土地时作为工程成本,工程建成交付时再将其作为工程收入,是可行的。
【解答】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文件非常明确,没有行业限制,并不限制是否用于研发;只要“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皆可适用。
【解答】您好!
一、依法缴纳社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乃是法定义务。
二、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前扣除工资须以缴纳社保作为必要前提”。但这只是税务处理规定,不能作为“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保”的理由。
三、有的地方,规定了“缴纳社保的员工工资方得税前扣除”,具体要求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四、关于临时工工资与劳务费用支出的区别,可以参考一下《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您应依法区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想聘请一个退休专家,专家要求税后年薪6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6月5日 国税函[2006]526号
你局《关于学校外聘教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6〕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此条失效)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贵公司比较一下专家按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两种所得的税负,选择税负低方式处理。
【解答】您好!
在金三系统里提交的报表,发现错了,应先删除申报,再重新申报。申报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收到正确的申报。这样就没有风险了。
金三系统里提交的报表,错了,更正了一次,一般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建议您到主管税务机关核算是否收到正确的申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显然,可以用以出资的限于上述部分财产;所谓“亏损额”、“未分配利润红字”,这个当然不能用作投资。
本公司接受出资,货币资金自不必说。存货部分亦应以公允价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