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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贵企业拟投资金条金额大小与风险情况,咨询主管国资部门,看是否需要报批审核。
您好,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解答】您好!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解答】您好!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购买方享受的现金折扣,实质上是销售方付出的资金占用费。营改增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当然,同时也会涉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
【解答】您好!
一、增值税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视上述是否保本情形处理。
(四)金融商品转让(非持有至到期),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差额计税需要取得“买入价”的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一)非保本收益,按照投资收益;
(二)保本收益,按照利息收入
(三)转让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收入
三、按照增值税额计算附加税费
【解答】您好!
个人认为,上述佣金乃为租赁而发生,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在租赁期间内进行摊销。
【解答】您好!
非常抱歉,如果系统技术原因,只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当然,您也可确认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税率适用于新发生业务(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二、不是“自有资产租赁的税率是16%”,而是“动产租赁”原增值税税率17%,现在调整为16%.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申报表格式说明: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预缴计税依据乃为“实际利润额”。
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口径)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您好,
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在华人数没有直接关系,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对人数有限制性规定,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解答】您好!
依据财税〔2017〕88号文,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账务上可以直接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不可以无偿租赁法定代表人的私车。应按公允价值租赁使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拆分支付,每月12500。若合计一次性支付的,则计税依据为15万元,适用税率达40%。
国税函发〔1996〕60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