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您说“我国现不是有规定说:注册公司可以不用实缴注册资本的吗?”我没有查到相关法律、文件;希望您能告知文号,我也可学习一下。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由此看来,员工体检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答】您好!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发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免契税的批复》(财税[2004]91号)
(一)珠海市房产公司拥有土地,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建住房。珠海南嘉房产公司获得了珠海市房产公司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因此,对珠海南嘉房产开发公司应按其取得的85%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二)在上述合作开发建房过程中,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拥有并登记在珠海市房产公司名下的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发生权属转移,不应征收契税。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申报表格式说明: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预缴计税依据乃为“实际利润额”。
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口径)
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解答】您好!
依据外汇管理制度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外汇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有必要规范外汇业务操作中的合规管理,避免因违规操作被外汇、银行、税务等部门予以特别关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因此,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未按章程规定缴纳,逾期后再补齐注册资本,如果企业持续经营,未发生法律层面债务纠纷,其法律上无风险。
二、税收上,补齐实收资本出缴纳印花税外,在逾期未交足注册资金期间企业所得存在借款利息税收调整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因此,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生的超过原设备原值的50%以上的大修了费用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入股给公司,税收上分解为转让汽车和投资两项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汽车的向企业进行投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免缴增值税。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月30日之前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在4月申报纳税时未做无票收入,也就是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在5月1日之后开具17%税率的发票,这笔收入形成了滞纳,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增值税确认收入。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取得会员费“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会员权”,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按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根据《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两个公司分别付款一半给我公司,共同向我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如双方签订共同采购协议,约定采购设备的产权为双方共有,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对该设备享有权利,贵公司可以分别开0.5台设备发票给各自公司,此项操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解答】您好!
此文件已经执行到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答疑(2018-02-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来电咨询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可按通知执行吗”提及,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延长执行期限的通知情况下,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业务,土地增值税不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