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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国税发(2006)156第十条的规定,是针对用于直接消费的个人是不能开具专票的,也就是如果便利店开具发票的购买人是自然人是不能开具专票的(理解上属于直接用于消费),但如果是开具公司的抬头对方需要开具专票应该可以开具,但开具之后对方是否可以抵扣还需要按税法规定,因为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第27条明确用于个人消费的不能抵扣进项,如果公司购买上述商品,大多数情况下应该也是用于消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
所以理解上是可以开专票,但未必取得专票一定能抵扣。
如果企业在管理费用项下没有设置专门的维修费用科目,可以计入办公费明细科目核算。
发出商品 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所以如果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仅是没有开具发票时,不需要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应该结转收入同时结转成本核算。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因此,外贸企业进口再出口的货物,可以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免退税处理。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实务中各地税局有不同的观点,具体请以所属税局要求为准:
观点一:需要由纳税单位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观点二:需要由房产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观点三:由于是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应税单位房产,免税单位本来就免税无法代缴,应税单位没有收取租金,所以应免征房产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
目前并没有规定管理员作为开票人的发票不合规,所以取得类似发票可以正常列支税前扣除。
按目前的政策,全电发票上应该有监制章的,您先确认是不是打开方式有问题,pdf的用pdf打开,ofd用ofd 查看。如果打开方式也没有问题,查验平台能查询到就没有问题的,具体您还是和主管税局再确认一下为妥。
您说的是未来出售抵债资产开票是吧?资产在哪都是由持有人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发票的,注册地和资产所在地是否一致都不会影响开票的。
您好,出口产品到土库曼斯坦,在中国正常出口退税。由土征收该国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贵司在土库门的关联公司抵扣也是抵扣土国的增值税。具体业务请咨询土国的税务顾问。
不需要缴纳。根据《印花税法》规定的购销合同是不包括供用电(水、气)合同的,这些合同不需要贴花。
刚刚已经接到您的电话咨询,我理解只有金融机构才可以进行票据贴现,您说的情况虽然名为贴现,实际是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将汇票转给了其他人,取得资金,对方扣除的利息无法开具发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但无法取得贴现发票,是无法税前扣除的。正常来讲是应该对公支付的。
您这个“应付利息”的计提依据是什么呢?这个利息100%一定要支付给人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