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因此,接受捐赠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而以市场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以其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二、对方捐赠视同销售,因此对方可以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一般情形下,“佣金和手续费”反映的是销售佣金之类。银行手续费可以填入“其他”。
通常1—2天就能办完,不需要付费。网上申请电子发票:
1、增值税电子发票票种核定。
2、携带税控设备到服务单位发行。
3、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发行。
4、服务单位安装和调试。
5、增值税电子发票领用。
【解答】您好!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4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会计与税务分别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无形项目,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㈡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㈢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因此,贵公司开发的上述内控软件根据合同或协议的全额确认无形资产,10%的质保金确认为负债。
二、税务处理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所得税上按上述政策处理,剩余10%需要等支付了尾款以后取得发票,进行增值税认证抵扣及税收上摊销处理。
【解答】您好!
建设单位应将此作为工程施工的价外收费,缴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 2013年取得的财政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及房屋附属设备作出了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显然,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如上所述,甲公司业务,乙公司开票,显然违反了“三流一致”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解答】您好!
福利部门人员工资从福利费中列支,不能作为三项经费计提的基数。
根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贵公司,收到捐赠五百万,应并入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税务机关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只是用于征管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你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您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您问“教育装备行业税负”多少?等于税额除以销售收入,这个就一个公司一个样了。
二、“根据税负认证相应的进项发票”,这个逻辑本人也不认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才是正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