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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您购买的是设备,开具设备发票毫无疑问。关键是谁来开票?这取决于谁是您的真正销售方。这也不难区分,谁与您签订设备销售合同?设备出了质量问题,您到谁负责?这就是您的真正销售方,由其给您开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上述业务属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是指是转让目标公司净资产,税务机关按目标公司净资产公允价确认转让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因此,建议先进行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目前就是执行上述这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上述土地使用权应并入房产价值,一并计提折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一、您实现收入,取得货币资金、房产、车辆,并无区别。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
贷:应收账款
二、销售房产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销售车辆涉及上述各税费(但不含土地增值税)。上述税费涉及抵扣、扣除以及计税方式、地区因素,其实就是和您说了税率也没意义,并非直接依据销售收入计算得出。
您好,商标是一种法律用语,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一般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品牌”指的是产品或服务的象征,品牌不单包括“名称”、“徽标”还扩及系列的平面视觉体系,甚至立体视觉体系。综上所述,如你公司产品有商标,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如实申报。
一、若平均发放,虽然累计预扣制度,但按年计税,只是各期税额不一样,但全年一样。个人所得税本来就是年度计算。
应纳税额=500000×30%-52920=97080元
二、若依上述“月薪+年终奖”方式发放
(一)月度部分
应纳税额=8000×12×10%-2520=7080元
(二)年终奖部分
500000-8000×12=404000
404000÷12=33666.67 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2660元。
应纳税额=404000×25%-2660=98340
上述两部分应纳税额合计=7080+98340=105420元
您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相关规定,自行计算、选择一下。
一、可以做账,只要老板同意。
二、不能用于计税,即无法得到税务认可。
(一)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若向个人租赁,且每月不超过3万元,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否则,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符合上述要求,即可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另外,关于您提及“在职研究生没有学籍”,我在网上查了下,似乎并非如此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也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上述销售折扣、折让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依法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本公司冲减购货成本、进项税额。
借: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可按“企业管理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率3%,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照法定比例(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缴纳;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统一为2%。个税一般按不含税金额的1.5%预征,各省市规定不一,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您公司还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扣减其代开发票已预缴个税。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