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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发票本身不合规,进项税额自然不得抵扣,需要转出。如果发票只是不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而依法不影响增值税抵扣,则不必转出。
【解答】您好!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解答】您好!
如果依照税法,确实没有发生任何纳税义务行为,则零申报没有关系。至于注销、注册,依照规定流程办理即可。
【解答】您好!
建议您参考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解答】您好!
区分两种情形:
一、如果属于政府(非税务部门)进行税收返还,则按照政府补助处理。视退税原因、用途等因素计入其他收益、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相关成本等。
二、如果属于税务部门基于多缴、误收、减免追溯等原因,直接办理退税。则应当原分录依次冲回。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或者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七、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所以,一般人转回小规模后,符合上述政策可以开具17个点发票,不能开具16个点发票。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虽然明确“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但是此处只是说明“何事可以退”、“向谁申请退”,并未规定退税申请时间。因此只好适用税收征管法关于申请退税的时间规定,而且税收征管法的级次明显高于“财税〔2016〕36号”文件。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代付税款的也是按利息所得的百分之二十扣缴个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如上所述,虽然旅游属于一种“服务”,但这里并非提供“旅游服务”,而是对于“旅游服务”这项特殊商品“一购一销”,个人认为应当属于《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当然,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收项目,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只是列举《购销合同》,并未进一步列举“购销项目”,因此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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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以及《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对于“技术合同”给出了原则规定,也列举了一些技术合同。但是显然,当时不可能有“网络维护”这项业务,也就不会有明确规定;但是印花税又是正列举征收的税种。所以只能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房地产公司在向社会上的人们如果无偿发放旅游景点门票,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