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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并无要求企业必须签订合同的条款。
二、税法有关联企业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计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其他实体税种也有类似要求。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这只是资金流转,凭相关转账单据再附以合同协议之类作为凭证即可。
您好,这些政策比较综合性,如果是投资选址,可以和招商部门取得联系,他们提供的政策本地化和时效性会比较强。以下给您提供一些参考:
1.研发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6号)
2.税收政策
一般和当地招商部门谈判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返还,一事一议。
3.自主研发软件:软件集成电路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4.出口:出口退税政策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5.总部政策:总部经济当地招商政策,里面也会涵盖一些人才政策、租金补贴,还是很优惠的。
上海政策见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https://sghexport.shobserver.com/html/baijiahao/2022/11/08/897420.html
如需协助申请可以联系铂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也就是说,必须由各员工所属增值税纳税人,分别依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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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思路很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因此,既然“总收入又没有超过12万”,则“无需办理汇算”,自然也就无需补税。
一、关于应收部分
(一)非关联方应收款项,如果不能收回,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对于关联方应收款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可以照上办理。但对于“非经营活动”,比如上述所谓“总部管理费用”,这是不能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
二、关于应付部分
如果债权方已经放弃,您公司无法支付或者无须支付,应当确认营业外收入。
可以,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得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也就是说,发票抬头必须是要抵扣的公司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
可以,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得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也就是说,发票抬头必须是要抵扣的公司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
您首先需要明白一点,增值税一般抵扣凭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必须要列举,比如“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是,上面发票,乃是“经纪代理服务”,自然不能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即使您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头您没照上),则报销“机票”,即旅客运输服务,那也是9%的税率,而不是6%——您要说“经纪代理服务”6%不假,但这又是“票(经纪代理服务)实(旅客运输服务)”不符了,还是不能抵扣。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废止日期:2023-05-26)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打个比方:您从“甲商场”花2000元买了一部“华为MATE40”手机,则只能由“甲商场”给您开具“销售华为MATE40手机”发票。无论票实不符,还是所谓“三方票”,都是“虚开发票”。
您说“有一个业务一家单位给我们代开的电费发票”,那么,“一家单位”向您销售“电”了吗?
您说“收到的是一个商贸公司开的增值税普票”,那么,“一个商贸公司”向您销售了什么?销售物品是否与发票记载完全一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