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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1)账务处理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税务上,因属于关联交易,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因延期交房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不属于国税函〔2006〕865号文规定的应按照“其它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上述业务其实就是房地产公司购买“旅游服务”,用于促销,因而计入“销售费用”即可。
二、关于是否可以抵扣,可以参考一下《一般纳税人购买旅游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6-08-08答疑)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游服务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是可以抵扣的。
其他现代服务行业一般计税税率是6%,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到税务局备案成简易计税,其他情况不可以备案简易计税3%征收率的。
【解答】您好!
一、计提福利费(这是指全员福利)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二、计提工资(全员工资,包括福利人员)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三、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的定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从上述定义来看,辞退福利源于“解除劳动关系”,而未限定“解除劳动关系之原因”,个人认为上述情形也应属于辞退福利。
【解答】您好!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3.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解答】您好!
该日籍人员应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不同判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具体为:
(1)日籍人员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应仅就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由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该雇主的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日籍人员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其实际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支付和由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以外, 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日籍人员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4)日籍人员在境内工作满5年后的,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工作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工作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根据国税发(2010)75号文规定:“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即,按此确定在什么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对新加坡的企业征税。”因此,常设机构判定与个税缴纳无关。
依据中日税收协定,日本国居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该项所得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税。关于该项所得缴纳的中国税收数额,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日本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征收的相应日本国税收部分。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
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此时已经符合发票开具条件,但尚未收款也未收到索款凭证;但绝不是任意先开发票)。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以及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公司有支付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与企业取得收入并不直接相关,而且也不属于员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解答】您好!
增值税层面:“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至于客户是否关联企业,则政策并无区别,依据独立、公允原则处理即可。
【解答】您好!
只要实际发生业务活动,依法、据实开具发票即可。税法并无规定限额。
单张发票有最高限额规定。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