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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地产行业,营改增之前在地税开的发票,后来发现票有很多错的(当时房产证没有下来,开票的金额有错误、名字也有更换的)都需要重新开具,但是营改增之后是在国税开票,在这个过程中是要冲红再去国税开是吗”。现行税收政策尚无明确的处理规定,建议商国地税局通过“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解决,涉及不退税的按规定补退营业税。一是同税务机关沟通,争得国税地税同意操作;二是准备相关合同、账务处理、纳税相关资料。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下一年发放的上一年剩下的100万奖金不填进下一年汇算清缴职工薪酬表的本年实发,而应填在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比如营业收入已经确认,此时已经符合发票开具条件,但尚未收款也未收到索款凭证;但绝不是任意先开发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解答】您好!
参考两个文件:
一、“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至于作为代收代付或者一购一销,可以参考以上规定处理。
【解答】您好!
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是税法规定,可以一次扣除。会计上仍然可以按月计提折旧。至于净残值问题,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如果1月初收款、开票,则可以认为合理。
金税系统按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与税报进行不对,如果符合比对规则,五财务报表风险。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公司为职工定制工服如果属于劳保范畴的工作服,可以直接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的劳保费并直接在所得税前列支,否则应记入职工福利费。贵公司承担工服的50%,个人承担50%,很难确认为劳保用品,因此应作为非货币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对于既没有计入汇缴年度工资薪金成本费用,又没有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参考依据: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公告: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依照相关规定,发票乃是购进原材料得到税务认可的法定依据。若无发票,则谈不上税前扣除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
如果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的,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部分股权,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和损失结转至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新增投资时,新增部分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按新增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新增部分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新增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当按其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原持股比例(增持前)计算的在新增投资日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和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实际所得税税率均为15%,因此,此项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选择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对企业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