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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生产苗木草坪的农产品、设备就给了一个计算法抵扣政策。另外还有一个免税农产品可以计算抵扣10%,买农产品加计抵扣现在是9%,不是10%。另外加计抵减政策是指适用6%的税率,农产品税率深加工的话税率是13%,如果是简易的农产品,税率是9%。实际上你不适用加计抵减的,像你这个只有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9%计算,因为你不是生产生活服务业。
您好,呆滞料属于存货,存货如果是报废的话属于资产损失。资产损失我们知道分为两种,一种叫清单申报,就是自然损耗;还有一种叫专项申报,就不是自然损耗,所以比例为15%。我倒觉得你根据行业惯例就是15%,属于清单申报,只要做会计分录就可以了。如果说这个行业平均报废率为3%,那么你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分两块,一块是正常的报废资产损耗3%,另外是非正常的12%, 12%不仅要做会计处理,还要准备相关资料,说明你为什么报废这么多。
2018年开始无论是清单申报还专项申报,都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所属期汇算清缴一律填表,相应资料留存备查。从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上可以发现资产损失表以前上面叫清单申报,下面叫专项申报。但是新的申报表不再说清单申报,也不再说专项申报,而是按照资产种类,就填一张表,所以这个不要备案的。你把资料准备好,能够证明你损失15%属于正常,填表后就可以扣除。
您好,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母子公司肯定属于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包括劳务交易,所以关联企业披露就可以。实际上我们填申报表无非两块,一般企业大约填40张表,有一个是关联企业表,所以关联企业表填了,其他不需要填。
您好,我们南通以前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让个人提供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这个是违法的,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所以一定要纳税人个人提供合同才能给你代开发票,南通税务局现在改掉了,只要你拿身份证去代开发票,合同不要了,直接给你代开发票,你自己对自己负责。如果事后公安或者稽查发现你去开的,那么公安稽查会找到你。你2018年支付的员工劳务费没有开票,你现在补开票,肯定是2019年开票,但是没关系,因为你的业务实质是2018年的,你2018年肯定也做相应的会计处理。所以只要在2019年汇算清缴期之前把票搞到手,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您好,我们知道季度预缴一般是按照利润额交税的,但这个利润不是我们账面的会计利润,而是实际利润。实际利润是我们一季度的利润去掉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季度预交所得最低是零,不能出现负值,因此你只能弥补多少,只能填500万。
您好,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开具时选择免税即可,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准备相应的证明事实真实性的材料作为佐证即可。
您好,可以确认资产损失。但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才能税前扣除,且逾期超过三年,还需提供专项报告。
按您目前的描述,由于借款人是个人,您是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虽然资产损失改为了备查制,但您没有相应的资料可以得到税务局的认可,后期汇算清缴后,若被税务局要求查看资料,也是会要求您做调整的。因此,您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期的税务风险是很大的。
相关条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您好,无需调整,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抵应纳税金的,会体现在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栏,最终多退少补。
您好,目前补充工伤险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可进行税前扣除,所以目前是不能扣除的。建议您再看看按当地社保要求缴纳的补充工伤险,是出于什么原因要交补充工伤险,是否有相关规定,也可以将相关情况反应至主管税务局,看看主管税务局的意见。
正如您之所述,“资产属于我司,开票至我公司”,上述业务作为一购一销可能更加准确一些。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您好,这是股权转让时的损失,不是股权持有期间的损失,因此不适用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而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而企业对外投资期间的成本在投资时不能扣除,在投资处置时才能扣除。因此,您不用像资产损失那么准备复杂材料,保留投资时投资成本的相应资料及凭证,及处置长股时相应的处置资料及凭证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