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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销售折扣折让性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现行政策,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依法则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您据以冲减相关费用及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另外有个文件也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内部活动员工奖励金,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当然视同销售。但是如果随车赠送,则车价已经包含此项;即以收取名义“车价”同时销售车辆及赠品。
参考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赠与方应视同销售并开具发票。接收捐赠方按取得的发票借记库存商品、进项税金,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无法取得赠与方发票,则接收捐赠方应按照市场价格 借记库存商品,贷记营业外收入。没有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对于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来讲,二手车公司并无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因此需要公司自行申报纳税。当然,若因税务机关委托,而委托代征上述税款,也是存在可能;您可以直接向二手车公司或者税务机关咨询一下,或者索取一下相关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合同未执行”,若“应税销售行为”未发生,则不用开票,不缴纳增值税。
您好,(1)如果该公司不运营,建议全部零申报。如果运营,建议法人代表不拿工资,如果拿了就必然存在两处社保的麻烦事,而根据现行规定,个人是无法在两地同时缴纳社保的,交了等于白交,不如合并到一家交。或者将社区社保转到本公司。(2)零申报。
您好,不需要,毋庸吹毛求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