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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没有的。因为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并不区分行业;尤其制造业这种普通行业,更没有专门的会计科目表。您可以搜索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主要看提供的服务类别,如果属于免税项目,不能开具专票,不是免税项目就可以开具专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这是两项业务,只是结算抵顶。也就是说,A给B提供了“供暖管道配套”服务,自然应当如实给B开具“供暖管道配套费发票”。B给A提供了供暖服务,自然也要给A开具供暖发票。只是这两笔业务,可以结算时资金互抵。
这是两个环节。比如,A公司欠您20万,给您一批货物来抵,您也认可了;然后实际卖了11.3万,您是这意思吧?
第一步
借:库存商品 20万
贷:应收账款 20万
第二步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20万
贷:库存商品 20万
我觉得这是有法律风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走私罪论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计提分录正确。
二、如上所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实际发生15000元,就计提15000元,因为账务处理需要据实。只是税务处理时,进行纳税调增。
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房屋附属设施。相关政策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原值的构成作出进一步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个人理解,如果偶尔发生类似事项,可以以实报实销方式通过提供真实的办理业务期间的加油票来报销(这个时不涉及个税),而不是通过计算补贴方式再找其他期间加油票或者维修保养发票来顶账,因为顶账的发票不是这个时间段的,也不属于企业经营发生的支出,有虚开的嫌疑。
或者制定相关私车公用的制度,将计算的补贴直接以工资表形式发放,但这样肯定会涉及个税问题了。
如果确实乃是“维护”,可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当然,您需要准确区分“维护保养”与“修理修配”(13%)的区别。通俗而言,前者相当于“无病养生”,后者则为“有病治疗”。
您说的“留抵抵欠”是什么意思?最好能够具体、详细说一下您的情况,因为我担心会有误会。
如果业务完全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完全一致,而只是上游未交税,本身并不影响下游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也就是说,您把货款(包括增值税)支付给销售方了,您的义务已经完成。
现实中,确实存在上游问题而下游不能抵扣的事实,但这些情况,通常都是所谓“交易”、“发票”本身有问题,比如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现行公司法并未给出“可以申请延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