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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贵公司可同国地税协商开具602不征税增值税普通红字发票,冲回2万元。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应如实开具,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房价400,客人只让开300专票理论上是不可以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当年计提在报税期前仍未发放的工资,预缴所得税时,不用做纳税调增,但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解答】您好!文化事业建设费限于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如上所述,会展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皆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但您需要按照文件定义准确划分行业类型。
【解答】您好!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至于您说的上述具体情形,文件及讲解皆未明示,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已经认证但未在税务系统里申请抵扣的进项税,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如果没有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没有什么问题。一个注册公司当然会有许多经营地点,这符合常理。具体情形也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一、上述奖励不是“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这个其他,肯定与上述所列“得奖、中奖、中彩”性质类似,而不能任意扩大解释)的所得。我想您所问者,乃是“工资薪金所得”与“其他所得”的区别;当然,计税方面,偶然所得与其他所得一样。
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里面有几个关键词:因任职或者受雇、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我们反向推理一下:如果上述人员未在企业任职受雇,是否会取得上述奖励?即使仍会取得会否通过本公司支付?何况“企业确定奖励人员及金额”;显然,政府是支付给企业,而由企业确定发给谁。
又比如,有的工资表上会有一项“住房补贴”;至少名义上是支付单位为了职工或者员工购房而发放此类补贴。难道职工去买房子,此房子产权会属于支付住房补贴的单位吗?显然在开发商看来,来买房子的是个人而不是个人的单位,是个人向开发商支付房款而不是单位。
再举个例子,前些年有的单位资金困难,贷款发工资。那么银行到时候找单位要贷款,还是找职工?显然,在银行看来,是单位贷款;至于单位发工资,那是单位的另一项业务了。
总之,个人认为,上述情形包括两笔业务:一、政府给予企业奖励;二、企业向相关员工发放奖金。应当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依法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结论有些属于个人理解,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确实不能简单地做以回答。建议请财税专业机构协助处理。
筹划
【解答】您好!这不是政策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既然2014年的业务,本应2014年就取得发票。
【解答】您好!不得抵扣。这个政策明确、毫无争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