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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为独立纳税人,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认定总分公司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如果贵公司、分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一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汇总纳税;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分公司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总公司所得税为核定征收,分公司不能汇总纳税,分公司能否核定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此,对方丢失开具发票,对方提供抄报税证明单,用发票复印件入账所得税不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直接获得区级优秀奖励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政府奖励公司,公司再奖励个人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
北京国税:以往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本条比对规则实施后,未开票收入如填报负数,将造成比对异常,税控设备锁死后,纳税人须前往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专设申报异常处理岗对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核实无问题后才能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所以还是可以填的,只是需要将此前已交税的会计处理凭证,其他情况等 说明,税务机关作解锁处理,而且只有在未开票收入栏填报负数,才能解决,不让开负数是误传。
您好!第1题,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入境提供研发服务,需要去看中国和该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是否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如果没有签署,那么该非居民企业的入华提供劳务的行为则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机构、场所”,需要在中国计算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具体法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签署《双边税收协定》,则需要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条款和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去计算该项研发服务入华提供服务的时间是否超过6个月或183天,如果超过,则构成了在中国的常设机构,需要在中国计算缴纳居民企业所得税,若服务时间未超过6个月或183天,则无需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另外,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规定按照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增值税。
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实务中,通常税务机关会先按照先按照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再根据25%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法规依据为国税发【2010】19号文第五条。本例中,假设在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形下且该项研发服务的最终税款承担方为境外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的核定利润率为15%,则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1+6%)=9.43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9.43*15%*25%=0.35万元,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9.43*6%=0.57万元,同时注意计算附加税。需要提醒的是,具体的核定利润率需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第2个问题,境内公司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先看是否有《双边税收协定》,如果没有或者虽然有《双边税收协定》,但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所约定税率大于10%的情况下,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如果双方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则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依照协定优惠税率执行,协定约定税率比《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则按照优惠税率执行。则根据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的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具体计算需要先确定税基,具体法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确定税率,具体企业法规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假设本例中,双方国家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协定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为10%且最终的税款承担方为境外非居民企业,那么该项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1+6%)=5.66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66*10%=0.57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66*6%=0.34万元,同时注意计算缴纳附加税。
实务中,相关业务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受益所的人以及税款最终承担方等情况进行分析,较为复杂,建议您可以系统学习我们的非居民税收专题课程https://www.bolue.cn/products/9068
以上回复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为准!谢谢!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文件中有附件,您可自行搜索一下)编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企业应按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的,按17%税率,之后的按16%税率.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至于价格确定,属于公司自行决定事项。
【解答】您好!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上述奖金若由外部门直接向员工发放,则属于其他所得。若由企业收到后发放给员工,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二、仍是如上定义,年会抽奖虽不固定,但仍限于员工范围(外人无权参与),因此也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抽得者应并放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购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而非视同销售。当然,用于职工薪酬也是企业一项费用支出,有发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