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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您好,请参考徐老师之前的答复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7099
一、如果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按照20%税率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毫无异议。
二、如果属于法人(即法律意义上的“人”,很多人理解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代表之类,这是错误的;“法人”不是任何自然人)股东,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答】您好!
一、如果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按照20%税率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毫无异议。
二、如果属于法人(即法律意义上的“人”,很多人理解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代表之类,这是错误的;“法人”不是任何自然人)股东,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如果公司所购样机,并非直接用于销售,则应属于固定资产。
然而,既然已经全额费用化,则销售时并无成本可转,将其收入计入损益即可,并依法计提税费。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因此,未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分红,未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可以分红。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A公司如果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按照20%税率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建议总公司先注销分公司,再用原分公司资产投资成立新子公司。
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没有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
【解答】您好!
从决策来讲,股权均分是不利公司管理的。
针对上述问题,举几个控制方式的例子:
1.间接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例如B参股C。
2.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3.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您好,现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自行申报。
【解答】您好!
参考《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就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讲解》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您好,同样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