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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因此,既然跨省,不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这里是指税款所属期,即工资发放期。1月发放工资(不论会计核算哪个月),按照新法履行代扣义务,并于次月申报期解缴。
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按照目前文件规定,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关于年终奖政策是否废止?这个问题网上颇有疑问。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关于10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是否适用新标准?目前明确的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说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干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办法计算纳税。这样看来,10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应当可以适用新税率和新费用扣除标准。但这里可能也是有所异议,年终奖乃是全年奖金,而新税率表及费用扣除标准10月开始执行,那么年终奖是否可以全年适用?
以上有些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相关政策尚待明确。谨慎起见,实际操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您的问题过于简单,我补充一下例子:比如张(父)与王(女)生小赵,张(父)与李(女)生小孙。则张、王可就小赵扣除子女教育,张、李可就小孙扣除子女教育;对于张(父)来讲,赵、孙皆有赡养义务,对于各自母亲来讲,互相不负赡养义务。以上未考虑养、继等因素,您可补充情况。
社保基数原本就是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过去如此,以后也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答题区不支持表格,您自己搜索一下吧),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也就是说,纳税人须留存备查《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五年,扣缴义务人只须留存备查《扣除信息表》五年(二者计算起点不同)。具体扣除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可以查阅本公告“第三章: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相关条款规定。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有点混乱,经过反复看过几遍,整理出如下问题并答复如下:
1、我们有一个外国护照的雇员,是中国持有外国护照,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几年,之前按一般的雇员缴纳个税,那他属于居民企业享受扣除吗?
什么是中国持有外国护照?属于居民企业享受扣除吗?不知道您想问什么问题。是想问该人是否为居民纳税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判断,您咨询的这个人应该判定为居民个人。
2、非独生子女,是不是赡养老人最多扣一千元,如果兄弟姐妹都不要扣除,给一个人扣,能不能享受2000元的扣除额,
《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3、还有就是我们有外办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在外办的雇员个税是上海交的,但是社保是委托当地代缴到当地的社保局的,在下载个税APP的时候,让你选择工作地或是常驻地,他是选择跟个税选上海还是选工作地外办,他的工作地就是他的家,有自有住房,如果选择外地,住房公积金或是租房租金应该可以扣除,但个税是否符合,如果选择上海,当地的住房公积金或是租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第二款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社保都应该是发放工资的单位代扣代缴。在下载个税APP的时候,应选择工作地。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4、还有个问题,就是自由住房租出去收到的房租,是不是也是自有财产租赁要和工资薪金一起汇算清缴交个税啊,因为租客会把你的信息填在扣除额里,相应税务也知道了你租房的信息,之前租客不要发票,都不会知道,现在你的信息都在税务信息里了,是不是要交税了?
“自由住房租出去收到的房租”是自有租房出租吗?房屋出租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信息税务局是否掌握都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果问题有遗漏欢迎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