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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您对于“未开票收入”理解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显然,发票不是“不要就不开”、“要的时候才开”,不是这样的;也不是说仅仅缴税就完成任务了。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即开具发票,这是法定义务;缴税、开票都是法定义务。
那么,申报表设计“未开具发票”这个栏做什么用呢?举例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然而,货物用于福利或者个人,好比给员工发了工资(实物和货币的区别而已),显然不是对外经营业务(即使员工与公司不是一个主体,那也是雇佣关系,而非经营客户关系),则不应开具发票。这就出现需要计税,而不开发票的情形。
鉴于上述分析,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说明,并与之沟通解决。
【解答】您好!
不明白您的意思,银行给您提供贷款服务,向您收取对价(利息),当然需要给您开具发票。银行收取您的利息当然不会超过银行同期利率了。(自已怎么能超过自已?)
【解答】您好!
如上所述,“简介及设备相关信息的宣传册”本身并无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是一种宣传品。发放宣传品不算视同销售货物。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水杯正常卖10元,用于宣传免费赠送,这个视同销售;宣传册从未卖给任何人(也没人买啊),用于宣传免费赠送,不视同销售。所谓“视同销售”,总得有个视同对象吧。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法规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另外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不认定为偷税。”
【解答】您好!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解答】您好!
“四流”即合同流、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能够抵扣的进项发票必须满足“四流合一”,即合同与哪个单位签订,资金按合同约定付给哪个单位,物资或服务按合同约定的产品(劳务)和数量由哪个单位提供,发票由哪个单位按合同金额等内容开具。但是,上述要求并未提及金额。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扣除必要费用3500元,以及“三险一金”、独生子女费、托儿费补助等项目,以及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员工因违反公司制度扣发的罚款不允许扣除。
您好,出售给子公司,价格市场大致价格即可,不要低于残值,否则损失需作资产损失申报,繁琐。若属于2009年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3%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专用发票;属于营改增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3%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专用发票。勿申报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优惠,因为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将损失2%的进项税额。若取得汽车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按照17%税率开具专票并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记得申报,因为存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票而导致企业忘记申报的情形。
捐赠支出无法扣除。无偿调拨适用划转重组有风险且无必要。
企业所得税照章处理,一方确认营业外收入,一方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属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剩余使用期限内折旧扣除。2年没有问题。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附件填表说明规定:"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所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建议您使用铂略特别推荐的“搜索式”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在搜索框内输入“季度所得税预缴+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就可以出现和该问题相关的课程,问答和资讯文章等。例如“企业所得税常见纳税误区精解 II”这门课的第4小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误区之弥补亏损等”(https://www.bolue.cn/onlines/684?index=4)就有对这个问题的详细讲解。
【解答】您好!
第一、女工生育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是生育津贴替代了工资。但如果贵公司愿意再发工资,也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不得发放。
第二、男职工的妻子可以通过公司享受生育津贴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生育保险是社会统筹的保险种类,只要是参加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都有义务替其缴纳,不区分男女。此外,如果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妻子无业、未参加生育保险,一样能按规定从保险基金中报销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贵公司外部购入的促销商品发放给消费者,如符合上述政策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可以将促销商品与销售商品按公允价值比例确认销售收入及结转相应成本,也可以计入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