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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税务上,只要按时申报,哪怕零申报,都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也就是说,纳税人须留存备查《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五年,扣缴义务人只须留存备查《扣除信息表》五年(二者计算起点不同)。具体扣除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可以查阅本公告“第三章: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相关条款规定。
这是经营活动,应当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开具发票并依税法计提税费。
一、若您只提供场所,并不负责管理,则属于“不动产(场地)租赁”活动,增值税税率10%;
二、若您供对方放置上述机器,并由您公司进行管理,则属于(一般)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或者商务辅助,具体适用项目视具体合同细节),增值税税率6%。
总之,不开发票、作为营业外收入是错误的。相关定义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注:声明作废是不让别人使用,并不影响如下操作下原本受票方继续使用相关发票信息。)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的操作要求,可以复印此发票其他联次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以供受票方用于抵扣及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也就是说,若上述票据承兑可致应收票据终止确认,则应把该差额于贴现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被贴现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和所收到的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的性质属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损益,而不是债务的利息。当然,处理前提乃是承兑贴现之实体、程序本身合法合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之,若上述手表确实为公司所拥有,且为公司公务而使用,则作为办公费用,并无不当。但因其使用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先确认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作为办公费用,更加准确。
此类问题显然没有固定答案,我谈谈我的观点。
一、我对您的后期学习精神佩服之至。
二、每个人自有其不同性格,您不必改变您的性格。
三、若确实不适合作为领导,那也不必强求;重点做您的专业即可。(过去一位央视台长曾说:提拔一个主任容易,培养一位优秀主播更难。)专业人士自有用武之处,也自有人尊重。
四、若有时间,自考本科学历,我并不反对。不过目前多看第一学历,后期学历用途不是很大。而且,您不必妄自菲薄;关公那么厉害,穿越到现在很容易被一把手枪击倒。25年前的高中、中专学历其实含金量足够;完全不必穿越对比。当年一个班甚至一个学校考上一两个中专生,相当于现在高中提前批了。有经验的人事经理会明白其中道理。
五、支持您考税务师(现在不叫“注册税务师”,改为“税务师”),既然通过注册会计师,则税务师会比较容易通过。而且会计、税法互有相通,工作上比较有用。
本来此类问题我不回答(我只回答会计、税法专业问题)。但看了您的叙述,决定还是答一下;权当聊几句吧。
您好,看首套贷款利率,如果是利率是首套的,那么就可以作为专项扣除。但是,注意如果多地买房,只能扣除一次,即使享受了多次的首套利率。
什么时间也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请问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是否属于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