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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是应当分期摊销费用的。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皆有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况且,企业所得税方面,乃是按年计税(分期预缴)。因此,对于跨年费用,则是需要分摊。
按照目前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执行1%征收率,因此开具1%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不对。当然,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放弃税收优惠,为您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税法层面,1%、3%都行;对方自然想开1%,您自然想开3%,那么究竟开哪个呢?取决于市场供需。如果对方非愿意接这个活,那对方就得同意开3%,否则您可以找别人来做;如果您非要对方干这个活,别人干不了(也许别人要价高),那别说1%了,对方要开普票,那您恐怕也得接受。
发票开具,必须与事实完全相符。若因与事实不符,则理所当然“红冲了再重新开”。税务不会因此而处罚。即使出现预警,如实说明即可。
既然租赁标的乃是“仓库”,则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开具发票。
既然没有收入,则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不需要。
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只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项目征税。“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代收代付工资社保公积金部分”,并非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就是这个意思。比如利润1000万,按照25%税率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税率,只交150万元,那就是减免了100万元。
事实上,“发放5元红包”,乃是基于“优质好评”。也就是说,某人为公司提供了“宣传服务”,所以给予5元服务费,这就是业务本质。基于此:
一、若每次未超过500元,可用内部凭证及收款凭证入账;超过则须发票。
二、这属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但因涉及800元扣除,所以若每人、次未超过800元,亦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可以。这属于“代付”;只要确实向“对方公司”提供了票面所载货物服务,自可如实开具发票给“对方公司”。
给您参考两个资料吧: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税函[2006]1211号”: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向谁支付款项”,而非“由谁支付款项”。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显然,您未提及增值税,估计知道增值税肯定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但如您所述,既然“非我司抬头”,至少能够证明这些费用确实乃是本公司费用(其实,咱们反过来想想也容易理解,如果不是公司抬头发票可以入账,那发票上面“购买方”一栏可以取消了,企业随便哪张发票即可入账,显然这样并不合理)。这个情况,建议您最好能够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在机构所在地按租赁所属期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就可以抵减已经预缴的部分税款了,一般情况下系统会自动在主表分期预缴行次带出预缴的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销售咸鸭蛋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9%,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注: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咸鸭蛋免征增值税。
2.销售咸鸭蛋的罐头,一般纳税人适用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理解这个罐头是广义的,真空包装也属于,按照13%。
所以我的理解如果是经过包装的属于罐头产品,可以按13%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