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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税收政策未对建筑业分包及转包进行定义,实际工作中遵循建筑法等规定。《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上述政策认定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和转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进而确定使用税收政策,差额纳税,适用工程分包不适用转包业务。
【解答】您好!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解答】您好!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说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二)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由于环境保护税开征于2018年1月1日,所以之前文件没有明示其计提分录并不奇怪。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或者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有点类似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及部分消费税、部分印花税的计算方式,所以计提于“税金及附加”理所当然。
【解答】您好!
增值税文件并未对“分立”给出定义。个人认为需要作以下把握:
一、享受不征增值税之分立,须为“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二、参考“财税[2009]59号”文件,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特别注意的是:分立是企业整体一分为几,不是拆出或者售出部分资产。在此前提下,分立企业的资产价值确认,与上述增值税政策并无关系。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延期执行] 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94号
根据上述规定,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根据这一规则,“未开票收入”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否则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税额合计数,产生申报异常。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将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
5月1日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应按以下方式: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如果系统锁死,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主要负责异常比对结果的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设置申报异常处理岗解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根据上述规定,冷水和冷气现在的税率是11%。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此文件确实有效,有些有效文件税务总局管网未查找到,也不证明失效,按规定执行。
您好,小编传话:
1、根据《环保税法》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因此,各省可以在按照此规定核定征收,具体标准由当地环保部和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2、环保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解答】您好!
通常都是先抄报税、后清卡。不过这与税率下调没有关系。具体流程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一、补充养老保险也属于职工薪酬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您好,请参考徐老师的相关答复: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954
【解答】您好!
一、补充养老保险也属于职工薪酬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您好,您的问题请参考徐老师的答复,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951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改之为“资产处置损益”。
(一)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对外投资有盈余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外投资时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原值)
资产处置损益
(二)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对外投资出现亏损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外投资时以双方确认的评估价)
累计摊销
资产处置损益
贷:无形资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