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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一、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会导致“实收资本”科目增加,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会导致“实收资本”增加,同时“资本公积”减少,即“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未大于原已贴花资金,未形成增加的部分,不涉及印花税。
【解答】您好!
按照此文件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已领用的手工票据停止使用。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的空白《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票据按财政部要求予以清理核销。具体情况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解答】您好!
一、文件中没有“否则,就入费用”。
二、如果装修未超过购价50%,则全额抵扣,不必分期。
三、如果超过50%,则分两年抵扣。
四、上述抵扣,是指“申报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不足,自然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收到上个月一张开错的发票,需要红冲后开到这个月,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既然公司规定定期定额报销,则属于“职工薪酬”范围,可以不用发票,但是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也是这个原理,关键是标准;标准之外涉及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可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17%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3%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对方不能抵扣发票。但按简易办法开具的3%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四、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因此,企业取得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定工种购买的保险一般包括《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等。贵公司为员工买团体意外险不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税率调整后,5月1日以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注意具体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5月1日前或是后,再来判断应该开具17%或16%的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境内个人国外出差借款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府税政机关按照4000元每平米的价格上的税款”应按照文件执行日期掌握,没有特殊规定不能向以前年度追溯,通常部分税款不可以往回。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解答】您好!
一、个人所得税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本来包括了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是否出台没有关系。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两个税种。
二、关于此文件,其实描述挺准确了,从语文上理解即可,没有必要抬杠。显然,福利性补贴就是放在工资表中、按月一块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之类,这个在“国税函〔2009〕3号”列于福利费之中,但其显然作为工资薪金更加合理。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才有此规定。“企业每年发一次的中秋礼品卡、体检卡、年底阳光普照卡等”,当然并不是固定性补贴。
三、“假使2015年第34号没有出来,只要交了个税的福利都可以作为工资扣除”是您理解错误,福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代表就是企业所得税范畴下的“工资薪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