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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如果只是代建,你公司前期发生费用属于代垫,不应该计入在建工程,而应该计入往来科目,比如其他应收款。收到款项冲减其他应收款。这个代建过程,如果取得代建相关费用,应交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不知道您说的京东不接受开票是什么意思呢?如果按您所说,是一种促销行为,应该按买赠开票,如果是完全的赠送行为,应该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即使不开发票,也是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的。
603 补开营业税发票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一、定额补贴无需发票,但是要并入工资,一并履行代扣个税义务。
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不好意思,您的图片压缩的太厉害。请发送原图到
benyu@bolue.cn
谢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按照您的描述,如果并非“关联方”,不是为了“谋取税收利益”,而是基于“非货币资金抵债”这种形式,因而比正常售价偏低,也算合理理由,一般不会受到干涉。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情况一:企业取得尚未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情况二:企业取得已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按照与会计上一样的折旧期限确定即可。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开票,否则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会有相应处罚。
您具体是想问什么问题呢?目前全国在试行全电发票(数电票)就是属于电子化的票据,这些数电票,需要做好电子化档案的管理。
同时如果企业建立了会计信息系统及档案管理的信息系统的话,可以把数电票和现有的电子化管理系统衔接,形成票据电子入账归档。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法律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税目和原销售商品适用同一个税目,星号后可以写"销售折让"
既然用于租赁,则应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