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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第一种的手续费用,可以计入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对于明佣的话,可以使用类似于Debit Note的形式做红冲。
您好,一般制造行业中制造行业的制造费用主要包括制造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水电费,燃气,设备维修费,厂房租赁费用,当然还有设备折旧费等,不同制造行业的比例一般不一样,15%-20%是一般制造行业的比重。
内蒙古税务机关尚未出台关于职工报销的取暖费或取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因此。内蒙古地区职工报销的取暖费或取的取暖补贴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您的问题请参考富老师的答复: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8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股东借款用于股东对外长期投资,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股东借款用于股东对外长期投资,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在2016年采购虚拟化桌面,同时相配套的杀毒软件,此软件授权3年”,此项支出属于资本化支出,应计入无形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因从,可以按2年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因此,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成品油销售单位的自用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此,没有发票的单位用会计部门自制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列支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应该是5月1日前的经营业务按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经营业务按新规定执行。即开具发票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税率17%还是1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5月1日以后也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应该开具17%还是16% 的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您的分录没有问题。存货盘盈盘亏,不会直接涉及主营业务成本。
当然,如果较真起来,也可以说涉及。比如盘盈的是主营业务的“库存商品”,而这个“库存商品”销售时,是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但这并非“盘盈盘亏”环节涉及,而是“销售环节”涉及。
【解答】您好!
首先我们来参考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为这涉及到其他税种的参考认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所谓“充几送几”,根本来源于自己消费,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
总之,上述情形当然视同销售,只不过所谓“赠送100元”等等,那只是宣传口号;充了“1000元”,就是“1000元收入”,仅此而已。也就是说,取得“1000元收入”,同时销售了“衣服和手套”,就是这个道理。
为了计算不出零头,我另举一例,比方说:您卖了1000元的零件,赠送了标价250元的开关。
零件收入=1000/(1000+250)×1000=800元
开关收入= 250/(1000+250)×1000=200元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有两个文件用于参考: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最后区别一下,如果您不充值一分钱,可以获赠那些,才需要另外单独视同销售,只是不太可能吧。或者“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抽到者赠送物品”,可能抽到也可能抽不到,那就不能说因为消费行为而必得,这也需要另外单独视同销售。
【解答】您好!
如果确实无法卖出,可以作为报废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既然“因为过期而报废”,则非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可以依法抵扣,不必进项转出。
二、上述报废损失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