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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正确。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否则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首先确认员工提供的加油票支出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无关的支出会计上可以报销但税前不能扣除;二是给个人开的发票不需要提供税号的(身份证号)。
【解答】您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补助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加油卡充值发票可以记入当期费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在加油站充值后开具的是卷帘发票,内容是预付卡充值,以后在实际加油后不允许再开发票。因此,专家建议贵公司在充值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只开具收据,按期(月)根据实际加油的数量开具具有商品品名、单位和数量的增值税发票。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收入范围内,应税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
但在实务中,“非营业”性收入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具体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地方有不同规定。
江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大连:《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进行核定,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企业取得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并入企业按正常收入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查查您所在省对核定征收方式的地方性规定。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收入范围内,应税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
江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大连:《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进行核定,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企业取得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并入企业按正常收入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公司给员工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不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应作为“营业外支出”核算。税收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其次公司应将商业保险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一、账务处理时只确认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二、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也不能用挂往来科目(比如“其他应收款”)的方式来确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认缴的注册资本并非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也无法做到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只是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承诺,因此不宜确认为资产(其他应收款)。
如果之前已经确认,则属于记账错误,自然应当修改之。
【解答】您好!
“三证合一”与申报纳税没有直接关系。
您可能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因为您问的比较笼统,所以无法给出更加详细的回复。
【解答】您好!您的问题没有描述清楚,请把问题再详细描述一下好吗?欢迎您再次咨询!
【解答】您好!《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正)》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9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改为报送年度报告。首先应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营业执照的状态是否变为异常状态,然后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
根据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因此,,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及本年会计上计提折旧对应的固定资产原值,包括年度中间报废、转让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原值。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因此,本年累计折旧不是填写本年贷方发生额,是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折旧期末累计金额是同帐面余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