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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相比较而言,企业出租房产综合税负要高于个人出租房产。
1、企业出租房屋
(1)增值税:按租金收入÷(1+5%或11%)计算。注:5.1后11%降为10% 。
(2)城建税:按实缴增值税比例税率计征,税率: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县,镇的,是1%。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计算。
(4)地方教育附加 :按增值税的2%计算。
(5)印花税: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6)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
(7)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出租房屋
(1)增值税:按租金收入÷(1+5%)计算,其中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城建税:按实缴增值税比例税率计征,税率: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县,镇的,是1%。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计算。
(4)地方教育附加 :按增值税的2%计算。
(5)印花税: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6)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4%计算。
(7)个人所得税,税率10%。
【解答】您好!
可以。
【解答】您好!
上述计税金额正确,合同价格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修改合同金额导致计税金额改变,则应如实申报纳税。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延期执行] 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8〕94号
根据上述规定,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根据这一规则,“未开票收入”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否则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税额合计数,产生申报异常。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将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
5月1日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应按以下方式: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消部份合同”经双方协商给予供应商2万 补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由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贵公司入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二、本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确认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因此,公司卖的废品收入不属于营业外收入核算范围,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给对方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这个在税法上没有直接规定。税务机关实际把握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作为一项债权债务,通常会在每个年度末进行对账,需要有对账资料,以证明仍属于债权债务,而非已经放弃。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期限原则,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当然这也并不绝对,还需要结合债权方催账记录考虑)
三、参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小编传话:
因为单价超过100万元,不得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办法。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一次性列支,只能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并按加速折旧金额,计入加速扣除的基数。
另外25日常务会议将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但文件尚未出来,建议关注!
您好,小编传话:
只能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2年39号公告附件四要求,外销的焊丝可做为出口钢带的配件申报视同自产出口退税。因焊丝出口单价较高,退税时可能会引发税局的关注,需要准备好合同、发票、收汇水单等单证向税局做说明。
【解答】您好!
如果是由拜特出口,可以由拜特申请出口退税。
【解答】您好!
“累计折旧”账户属于资产类的备抵调整账户,其结构与一般资产账户的结构刚好相反,累计折旧是贷方登记增加,借方登记减少,余额在贷方。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计算确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记入各期的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纳税调整应调整到所属的年度,因此累进折旧本年发生额不可能出现负数。
建议您按所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