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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呢,这儿也没啥可纠结的。税法第一条解释,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显然,183天,恰好365天过半,也就是说,你一多半时间住在中国,就算居民个人了。对应365天,那183天就是全算上;如果说扣除节假日,一年工作日也就250天,那这个183天就要改成125天了。
您所说“非居民人员在4年后离职,半年后再入职”,也是按照上面这个“183天”标准判断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
您好,需要证明香港公司是收益所有人,取得香港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同时,基于主管税务局的要求补充资料,核心是基于如下文件证明自己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二、判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根据本条所列因素,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50%以上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有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虽未约定义务但已形成支付事实的情形。
(四)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香港公司取得的利息所得,实质上存在转支付给新加坡公司的义务,不利于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按社保相关规定,正常退休人员不需要再缴纳社保费用了,您这退休人员缴纳的是基本的社保吗?如果按国家规定确实应该缴纳的可以作为专项扣除,计算个税时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注:这儿不是税法标准,是国家规定),则可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税法没有对折让比率的规定,只要是真实折让,具有合理性的折让就不存在风险。
您说的平价指的是什么呢?
虽然没有实缴,但应该按目前公司账面净资产乘以转让比例计算公允转让价值,因此如果公司净资产只有未分配利润400万,那么转让公允价值不能低于120万。否则存在被调整的税收风险。
工商年报中的“纳税总额”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全年实缴各类税金的总和,不包括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金。其实想想也不难理解,那些本来不是企业自己缴纳的税款,只是帮着把别人的税款扣缴。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的答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其实想想也不难理解,既然销售方冲了,不作销售了,购买方自然不能再作税前扣除,所以要收回原发票或者取得对方证明(这个证明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道理一样,拿不回来发票,得让你的主管税务机关知道这个事,不能让你税前扣除了)。
这个就看你们对此款项的认定了,不一定要作为投资款的,因为章程没有明确投资到账时间,可以不缴纳资本金。
但一般情况下,章程中都要注明最后出资日期的,建议修正一下章程,明确一下出资时间更好。
我大致给您举例子讲吧:
一、比如说,您给甲客户开发一款软件,价格300万,需要开发半年,合同签好了,不可能卖给别人,就是甲客户的了(您可以想象一下您是施工企业,给甲客户盖一幢楼),那这个按照开发进度确认收入、成本即可。
二、“不知道销量究竟多少,那开发成本如何对应收入分摊”,好比您盖一个车间,这要先作为固定资产,然后折旧到产品成本里面。这儿也是一样,这个开发成本要先作为无形资产,然后摊销到以后的产品里面。至于摊销期间,这不是财税知识了,只能自己估计。
可以的。
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7月申报时根据首次汇算结果判定,属于小微,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不受六月资产总额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