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成本法下,除非子公司分配利润,否则控股母公司无需做帐,只有在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才根据模拟权益法做合并抵消分录
【解答】您好!
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票表比对规则是: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不应大于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这里并没有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期限的规定。
【解答】您好!
税法层面对此没有要求,只要如实、全面进行税务处理即可。
既然属于“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有专门要求,建议向其咨询一下。
【解答】您好!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而进行暂估入库,在收到发票时再红冲并按发票入账。
商业企业的运费计入库存商品的成本,因此应同购买的库存商品一同暂估入账,在收到发票时再红冲,按发票入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2018年5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与进项税抵扣的期限及相关规定无关,因此,代扣代缴的进项税、2017年的未抵扣的五月、五月之后是当月的进项税均按原政策执行。
一、“客户要求我们先开具发票,收到发票之后再预付款”此项业务一定需要相关合同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否则,可能涉嫌虚开发票行为,是不合规的。
二、对于增值税纳税时点的判定有一条,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时点,理解为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许其认证抵扣,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定是双向的,一方作销项,另一方作进项税,因此,税收上将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销售方的纳税时点。
【解答】您好!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计、少计费用或多计、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
因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在“利润表”中体现,而是反映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根据《会计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关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方法说明: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上年年末余额“加上“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项目等于二”本年年初余额。
(2)“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并在“上年年末余额”的基础上调整得出“本年年初金额”项目。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按产品产量等进行分配。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贵公司应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德国法律上没有债资比概念, 但是税务上有相关资本弱化的规范。 一般适用于关联公司之间, 300万欧元以上的利息支出,同时超过支付企业EBITDA30%的部分
【解答】您好!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如果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则执行20%税率并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定义,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解答】您好!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统借统还利息扣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一下《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号2014.4.9)七、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的,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但是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各地口径并不一致,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假如合同约定2017年底收息,但是对方没有付息,且我们这一方没有开发票,此项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应收利息在未收到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