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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个体工商户或有转账支付,或收款需要,可在银行开立对公账户;开户时应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也可事先问一下银行。而且税收征管法也有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 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根据上述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可以开具道路运输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您同时调整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这样不会导致上述二表不符的情形。
一、确实,这次属于增值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没有直接关系。
二、按照“国税发[2008]54号”文件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因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属于发票并无异议。
三、关键在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的是旅客信息,而非单位名称。这个就有些争议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参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总之,可能见解不同,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收入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不动产租赁不属于可以享受差额纳税的范围。
您好,支付给个人的土地赔偿款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解答】您好!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五条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如果起评分为90分,没有扣分项当然可以会列入A级纳税人。只要符合A级纳税人标准的申请复评一定会成功的。纳税人信用评定流程请参考上述文件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42号二(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因此,个人提供劳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包工头无营业执照的话只能按照个人提供劳务处理,不能开具经营所得的发票。自然人代开发票没有金额和数量的限制。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培训服务应按“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非学历教育(各类培训)”缴纳增值税。聘请内蒙古的培训专家,属于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应纳税额=收入额÷(1+3%)×3%。
聘请内蒙古的培训专家如果劳务发生地在沈阳,应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当地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开票时税务机关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而贵公司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支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可以不开具发票,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法人汇入公司的4000万属于资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个人出售商铺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