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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因此,税法规定的可以弥补的亏损额是按税收政策在查账征收方式下的计算的亏损,所以,核定征收方式形成的的亏损额不可以在查帐征收方式下弥补。
不同会计制度(准则)下的报表格式并不完全一样。比如《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利润表》,其列包括“本年金额”、“上年金额”。那么假设填报2018年第三季度报表,则“本年金额”填报2018年1月至9月金额,而“上年金额”则填报2017年1月至9月金额。
而如果您的报表格式设置了“本月(季)金额”、“本年累计金额”,则2018年第三季度报表应当分别填写第三季度(7月至9月)以及2018年1月至9月金额。
您可根据报表设计格式据实填写。
您好,凭经验可判定,这个发票可能存在问题,建议核查后入账,否则税务机关查账,很容易锁定这笔支出,有风险。如果业务真实,且已经实际发生,则记入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
您好,问题所述可能是指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差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则发生的真实支出,作为差旅费列支,是企业正常经营发生的正常业务,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按照《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三、关于具体报表项目的列报:(二)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而根据最新《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修订新增项目说明:4.“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填报“其他收益”项目。
二、增值税方面
虽然略有争议,但大多认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另外,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重庆国税、辽宁国税、湖北国税、浙江国税等相关答疑也认为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当然也有部分地区认为暂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湖南国税、青岛国税。
另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随同增值税征收或者减免。
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因此,按照规定期限缴销《外管证》,确实也是企业一项义务。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也就是说,您的情形也算是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但显然情形没有太严重,不会过于直接影响企业信誉度(也许会因此系统扣分,影响信用等级评定,此节也可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目前国家及江苏并没有颁布发票格式变化的政策文件。只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江苏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监制章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监制”。关于监制章变化,详细信息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您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所以,如果您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又是销售的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无论新、老项目都允许扣除土地价款的。如果老项目是简易核算则不能享受。
新项目总的享受面积您可以按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占这块地总的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计算。
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8年改为10%)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这里您要换算成新项目当期销售面积和新项目总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也要根据新项目总面积占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率计算出新项目的土地价款。)
关于土地价款的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8号文件的规定为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财税(2016 )140号文第七条规定: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您公司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时,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同时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如果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11年改为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于盖章位置,规定为在发票右下角发票备注栏内加盖。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但在实际执行中税局并不一定会因为盖在了小写金额上而不许抵扣。建议您与主管您单位的税务人员沟通确认,根据税务人员建议办理。如果发票不能用的话,因为有税务人员答复,您让提供发票的业务人员或供应商重新换票时也有依据。
个人所得税申报依据是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而社保基数乃是上年工资类收入月度平均数。二者并不完全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另外,按照规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个体外包人员等情况不用缴纳社保;但企业只要向个人支付款项皆负法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对方属于经营所得除外;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期间“税法口径利润”,支付某笔是没法计算的)。
当然,长期来看,也存在比对可能。对于在职员工,企业本应依法、据实缴纳社保;对于支付个人款项,理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依法索取发票,既然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
二、关于您说“缺发票”,也许这是现实,但这不是基于税法规定之所为,还望您能正确定位此事。请让我试举三例,希望您可理解。
(一)如果您在机场工作,登机需要核对身份证,您不会认为“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所谓“要身份证号码很困难”,这只是初始观点而已;或者说,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有了可以(最好)不要身份证的观点。而在机场,您已经接受了“登机必须核对身份证”这个观点。道理很简单:登机须要遵守制度,经营、计税亦须遵守制度。
(二)您在经营支出中,肯定不会百分之百取得发票。所谓“确实无法取得发票”,这样给您举例说明一下吧:您拿着100块钱,您说“确实买不到轿车”; 有人说,我要不来发票怎么办?事实上,大家心里都明白,您如果只是考虑价格原因,而到没有发票或者不想给您开发票的地方去买,自然“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天上不会掉馅饼”,销售方也同样聪明;正规市场当然可以开具发票,其中税额当然也会转嫁给买方。这其实只是市场一般原理,无非就是价格高低而已。
显然,您不能说,上家不给我开发票(他当然可能省了税),不能让我负担了吧?当然,您要发票,他就可加价,如此而已。他不开发票,您可选择买别人的;当然,别人也许就不是这个价了。其实一点也不复杂;无非就是体现在价格里面。您要发票,他说没有;您要因此降价,对方或者同意或者不同意;然后您决定是否购买,然后对方决定是否降低,就是一个市场定价机制而已。或者您要发票,对方要涨价,您计算是否合适,是否购买,权衡而已。
(三)还有一个说法:别人怎么没有发票,别人怎么行。其实这个问题很好回答:一个路口安了红绿灯,前面100人闯红灯未被抓到,作为答疑老师,我仍然要说,不能闯红灯。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如果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提供的劳务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当劳务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境内时,该境外企业需要就发生在境内的劳务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满足税法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三种情形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如果贵司支付咨询费属于需要代扣的情形,则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贵支付境外企业咨询费,接受方是中国境内,因此属于境内应税行为,应按规定代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