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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可凭以下资料领取拆迁款,各省市可能不同,请及时与当地有关部门咨询:
1、凭拆迁协议 、封房证 、户口、本 身份证 、本人或者直系亲属代理, 需要带代办人的身份证 以上都需要原件。
2、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实施单位报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个人账户,被征收人交房后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偿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提取现金。
这里,有必要首先明确一下“研发”与“研发产品”的区别。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研发”乃是形成无形资产,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而生产出的产品乃是库存商品。怎么区分呢?就像许多人不能区分“研发支出”与“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而生产出的产品”一样。比方说,“光盘”就是“软件产品”,怎么制造光盘、其中所需程序及知识,则为“软件”(无形资产)。
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什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您应首先确认购进,然后税务处理上一购一销(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同时确认捐赠。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71120.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379.31
贷:银行存款 82500
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82500
贷:库存商品 71120.6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379.31
注:1、视同销售属于税务处理,会计不必确认收入;2、购价即公允价格,视同销售自可依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一)子女教育。……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也就是说,作为“子女教育”范围之“学历教育”,前提条件乃是“全日制”;若非“全日制”,则本身就不是“子女教育”范围。既然不是“子女教育”范围,自然不能按照“1000元”标准扣除。
若非“全日制”,则应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无论谁扣,只能按照“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即月度400元)进行扣除。
一、若发票不合规,自然不能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扣除,这是确定无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乙方若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则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至于安装服务是否简易计税,则属于“可以……选择”,自然也“可以不选择”。
(二)乙方若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则可以选择(当然也可以不选择)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至于安装服务是否简易计税,则属于“可以……选择”,自然也“可以不选择”。
总之,如上所述,“乙方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同一张发票上显示销售设备16%税率,提供安装服务10%税率”,以此本身不能断定“税率适用错误”(只是可能),不能因此“认定为无效发票”(只是可能)。您若不放心,可要求对方提供设备来源、核算方式、计税方式等相关证据,或者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您的思路是正确的,增加经营项目乃是您的权利。且需要分别核算、分别计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您既然属于“汇总纳税”,则“分支机构”仅限于会计核算范畴,税务范畴并无“分支机构”,只有一个纳税人,即汇总纳税单位。因此,上述“分支机构转小规模纳税人、退货等事项”皆不存在。
至于汇总纳税单位发生销售退回,依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即可。
其实,建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原始凭证齐全、合法。如您所述,若无票据可考,也只好从现在新发生业务开始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第四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除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外,支付单位皆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单位员工(即“全员”,无论是否发工资)、单位支付款项(即“全额”,无论是否员工)二者之一,即负有扣缴、申报义务。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您好,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非居民企业部分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股权(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属于利润分配,非居民企业股东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及不属于股权(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视同利润分配,非居民企业是否缴纳所得税视情况不同而定: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类非居民企业股东不缴纳所得税;
(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10%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注意事项:
1、会计报表审计,确认未分配利润,这是转增资本的依据,工商变更时要出具该报告。
2、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需要全体股东签字,仅有2/3是不够的,因为涉及股权。
3、增资协议,增资各方共同签署,规定资金来源、增资基准日及增资后股份比例等具体条款。
4、全体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修改股本的相关条款。
5、工商注册变更申请,按股权变更的相关要求准备文件。
6、缴纳应纳所得税,按利润分配处理。
7、如果是国企,还需要上级批件。
8、如果不是所有股东同等增加资本,还需要未增加资本的股东写个放弃优先权的声明。